11月21日,在监管部门指导下,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展示行为准则》(以下简称《行为准则》),切实发挥理财行业自律管理职责。
《行为准则》包括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展示定义、目标导向、管理责任、基本要求、展示要求、禁止行为、豁免情况、实施情况等部分,并设置了6个月过渡期。中银协将指导商业银行和理财机构做好《行为准则》的实施工作。
中银协指出,理财产品过往业绩是投资者做出理财产品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规范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展示行为将有助于充分反映理财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及理财产品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能力,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行为准则》适用于销售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及理财公司,以及委托其他金融机构销售其发行的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及理财公司。
所谓过往业绩展示,是指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在开展销售业务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宣传销售文本、网站、网上银行、手机APP等形式或渠道对理财产品的过往业绩进行的列示、描述、解释、引用等行为。
《行为准则》要求,如展示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应合理制定相关展示规则。过往业绩的展示应遵循稳定性和内在逻辑一致性的基本原则,不得随意变更展示规则。
此外,在展示理财产品过往业绩时,应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不得以明示、暗示或其他任何方式承诺产品未来收益。
理财产品展示过往业绩,成立未满1个月的除外,需满足以下要求:一、理财产品运作1个月以上但不满1年的,应至少包括从产品成立之日起计算的过往业绩;二、理财产品运作1年以上但不满6年的,应至少包含自产品成立当年开始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三、理财产品运作6年以上的,应至少包含最近5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
《行为准则》要求,如同时展示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和业绩比较基准,应当将过往业绩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对比展示。
对此,金融监管政策专家周毅钦认为,过往业绩和业绩比较基准同步体现,可以方便投资者最直观地了解过往业绩大致的表现水平;同时,历史业绩和业绩比较基准同步展示,对于前期业绩比较基准定得较高,但实际业绩表现不佳的银行机构和理财公司来说,将会明显感到压力。
“我建议,对银行机构和理财公司的产品实际业绩要进行回溯,对实际业绩和业绩比较基准偏离较大、产品偏离比例较大的银行机构和理财公司要加强行政督导,偏离较为严重的,对其新发行同类产品要求其具备明确清晰的‘业绩比较基准的计算说明’”周毅钦补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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