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不得新设、收购、新参股各类金融机构

2024-06-05 03:17:18 证券时报 

证券时报记者 江聃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6月3日召开扩大会议认为,要深入贯彻落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问责规定(试行)》,立足出资人定位,修改完善中央企业金融业务监管制度,提出“各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新设、收购、新参股各类金融机构”“对服务主业实业效果较小、风险外溢性较大的金融机构原则上不予参股和增持”两项原则性要求。

会议认为,要深入贯彻落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问责规定(试行)》,立足出资人定位,修改完善中央企业金融业务监管制度,突出严的基调,做到“长牙带刺”、有棱有角。记者注意到,去年11月,国务院国资委召开的扩大会议曾提出,将立足推动主业发展、振兴实体经济的职责使命,积极探索具有出资人特色的中央企业金融监管体系,进一步加强对中央企业金融业务的监管和风险防范。

延续聚焦主业、着力严控增量、切实优化存量的政策思路,此次会议认为,要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以巡视整改为契机,持续督促企业针对风险问题逐项落实整改措施,切实守住风险底线。同时,从严控制增量,各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新设、收购、新参股各类金融机构,并进一步明确对服务主业实业效果较小、风险外溢性较大的金融机构原则上不予参股和增持。

中国企业联合会特约高级研究员刘兴国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非金融央企在参与金融业务时,很多都是对地方性金融机构的投资。非金融央企从金融业务领域有序退出,有助于金融机构在专业性基础上加强风险防控,也有助于实现金融风险与实体企业风险之间的隔离。

在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昌明看来,会议勾勒了完善中央企业金融业务监管制度的政策思路,将从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存量、从严控制增量、更多采用信息化手段做好风险防控等方面,推动国资央企立足实体经济发展主业。

(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看全文
写评论已有条评论跟帖用户自律公约
提 交还可输入500

最新评论

查看剩下100条评论

热门阅读

    和讯特稿

      推荐阅读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和讯网无关。和讯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