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担保借款400万,西安银行一支行原行长为对公客户“付出”这么多?现因信贷业务违规被终身禁业

2024-12-13 09:51:31 新浪网 

  银行信贷业务频触红线。近日金融法眼注意到,又有银行员工因信贷业务违规被终身禁业,还曾卷入400万“借款还贷”案。

  12月1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西安银行存在信贷业务违规、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的违法违规事实;时任西安银行(600928)健康路支行行长秦某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终身。

  通过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秦某曾被人指控转走他人400万存款,因其管理的对公客户陕西德飞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飞公司”)的贷款利息无法偿还,便为该公司担保“借款还贷”,避免逾期给其造成不利影响。目前,该案件后续结果暂未公布。

  今年前三季度,总局机关、监管局本级、监管分局本级对银行业开出超1500张罚单,总罚金超11亿元。其中,信贷业务仍是银行违规的“重灾区”。

  业内人士认为,信贷业务违规严重主要与银行内部控制不严、激励机制不合理、市场竞争压力剧增等多方面问题有关。

  帮对公客户担保借钱以“周转”

  客户却到期不还一拖再拖

  经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秦某,男性,汉族,1965年12月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原系西安银行健康路支行行长。

  神木县一位居民王某,曾在2018年至2021年期间多次将秦某与西安银行健康路支行告上法庭。

  据裁判文书网2019年发布的一则一审民事裁定书显示,王某曾向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称,2016年3月,他经秦某介绍并担保,借给德飞公司400万元,约定期限15天。到期后,德飞公司并未还款,但承诺2017年1月20日前偿还,并由贾某、李某以及秦某担保。2017年2月30日,王某催要后,德飞公司再次承诺于2017年12月30日偿还,秦某等三人仍担保,但至王某起诉之日,德飞公司与三名担保人未偿还分文。

  大荔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当年3月31日,秦某以德飞公司给西安银行偿还利息为由,请求王某借款给该公司,王某口头同意后,秦某在王某未到场的情况下,以特种转账的方式将王某的400万元款转入德飞公司账户。虽然德飞公司此后出具了借条,还由贾某、李某、秦某三人提供担保,但至今已经数年,仍分文未还,且贾某、李某无法取得联系,德飞公司也申请破产。德飞公司与贾某、李某、秦某显然具有经济犯罪的嫌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此案的行为因涉嫌经济犯罪,故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犯罪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2021年,王某又将西安银行健康路支行告上法庭。据相关文书,王某补充了案件的细节,2016年3月31日,西安银行健康路支行时任行长秦某因其管理的贷款户德飞公司的到期银行利息无法偿还,为了避免造成逾期给其造成不利影响,秦某打电话向王某询问能否给德飞公司借400万元进行中转。

  王某诉称,之前从不认识德飞公司以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某,并且自己当时在外地,银行卡和身份证都在身边,但鉴于与秦某系老乡,碍于老乡面子等称等其回来办理相关手续后再谈。但因为该笔贷款利息到期不还就会造成逾期,便在时任行长秦某的指示和安排下,经过其当时的会计主管蔡某的授权下,直接使用特种转账借方传票将自己个人账户内的400万元转至德飞公司。回到西安后发现该款项已经被划转,无奈之下只得要求秦某找到收款人书写了借条等手续,并且秦某个人在该借条上担保保证15日内一定按时偿还。但自从该款项转至德飞公司后,时至今日该款项也没有偿还。德飞公司也已经申请破产,根本没有偿还能力。

  400万元长达七年无法追回

  涉案公司与银行存在大额法律纠纷

  王某在上诉时提及,这七年间曾多次找到西安银行要求处理此事,然而,西安银行以该行前两年正在上市的关键时间,请求王某暂时不要通过各种途径向西安银行主张权利。

  在相关文书中,西安银行健康路支行回应称,王先生的诉请早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

  此外,健康路支行称,案涉业务的办理符合主管部门和西安银行的相关规定;将案涉400万元转账给德飞公司是王某对自已财产的处分行为,德飞公司到期不能偿还,王某应向德飞公司主张权利,该行无任何赔偿义务。

  2022年11月,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健康路支行、王某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民事案一审结果公布。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指出,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31日,王某账户转出400万元,收款方为德飞公司。后德飞公司向原告王某出具了借条。王某主张办理转账业务时身份证及银行卡均不在场,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认为,原告王某在被告西安银行健康路支行开通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进行存取款和转账业务,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其它无效情形,应受法律保护。王某主张西安银行健康路支行赔偿其损失,应举证证明后者在履行储蓄合同的过程中具有违约行为,且该违约行为直接导致其利益受损。因双方在开通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明确约定支取方式为“凭密码”,且王某无证据证明事发时银行卡随身携带不在现场,因此在王某不提供密码及银行卡的前提下,案涉转账业务不能发生。王某所举证据不能证明支行具有违约行为,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王某主张支行赔偿损失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经查询裁判文书网发现,在案号为(2024)陕01民终5858号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中,一位前银行员工郭某在办理某笔贷款过程中,作为尽职调查人员未严格按照流程对项目贷款抵押物价值进行调查。值得注意的是,文书中再一次提及秦某(并未指明其西安银行健康路支行原行长身份),称其在这笔贷款过程中,收受过德飞公司的钱和物。

  据企查查显示,2016年12月30日,西安银行健康路支行的负责人由秦某变更为车某,与王某这起案子发生在同一年。

  此外,西安银行健康路支行与德飞公司之间还存在大额法律纠纷,曾在2019年、2022年两次向法院申请对德飞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

来源:企查查
来源:企查查

  西安银行财务信披闹乌龙

  年内数次受到监管部门处罚

  今年以来,西安银行在信息披露和风控合规上多次出现纰漏,三季报还出现“干了三个月员工倒贴3000万”的乌龙事件。

  西安银行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显示,2024年1—9月“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为5.56亿元,而中期报告中2024年1—6月“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则为5.87亿元。工作一季度后,西安银行年内累计为员工支付的现金反而减少了3100余万元。

来源:西安银行财报(单位:人民币千元)
来源:西安银行财报(单位:人民币千元)

  11月27日晚间,西安银行发布了《关于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更正公告》以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更正版)》,将2024年1—9月“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数据更正为8.29亿元,较去年同期减少3899余万元。

  西安银行表示,经公司复核,三季报现金流量表中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出”项目的子目“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部分金额误列示至“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子目中,并进行了更正处理。

  此前,西安银行已因财务信披违规被陕西证监局出具警示函。另外,西安银行年内还曾因独立董事任职问题收到陕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西安银行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显示,2024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5.29亿元,同比增加4.88亿元,增幅9.69%;实现归母净利润19.27亿元,同比增加0.22亿元,增幅1.14%;实现基本每股收益0.43元。从营收增速来看,西安银行第三季度增速领跑17家上市城商行。

  资产质量方面,西安银行的资产质量出现较大幅度下滑,不良贷款率上升近30BP。截止2024年9月末,西安银行公司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9.98%和12.26%;不良贷款率为1.64%,较上年末上升0.29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为186.30%,较上年末下降10.77个百分点。

  同时,西安银行的贷款集中度较高。据西安银行半年报,截止2024年6月末,西安银行资本净额373.6亿元,前十大贷款客户合计贷款余额241.45亿元,占该行贷款和垫款本金总额的11.24%,占资本净额比例高达64.62%,远超50%的业内红线。较高的贷款集中度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贷款风险。

  业内人士认为,贷款业务是银行的重要资产业务,在净息差处于低位的情况下,部分银行采用以量补价的经营策略,对贷款业务管理不够严格,从而导致出现业务违规的问题。

  面对金融强监管、严监管,银行不仅要严格落实监管要求,还要切实主动提升风险管理水平,通过健全规章制度、强化人员合规培训以及完善金融科技管理手段等,减少或杜绝经营发展中的违规行为。

(责任编辑:王晓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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