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票据的追索权是票据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行使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这意味着当票据到期时,持票人向票据的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请求付款,但遭到拒绝或者无法获得付款。
其次,持票人取得拒绝证明。拒绝证明是证明持票人已经进行了合法的提示付款并且遭到拒绝的书面文件。常见的拒绝证明形式包括退票理由书、拒绝证书等。如果持票人无法取得拒绝证明,还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例如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等。
再者,持票人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其前手。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此外,追索权的行使还需要持票人在票据的时效期间内进行。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为了更清晰地呈现这些条件,以下是一个表格总结:
条件 |
详细说明 |
付款请求权未实现 |
票据到期,持票人向主债务人请求付款遭拒或无法获得付款 |
取得拒绝证明 |
包括退票理由书、拒绝证书等,或其他有关证明 |
规定期限内通知前手 |
收到拒绝证明之日起三日内通知前手,前手收到通知后三日内通知再前手,也可同时通知各债务人 |
在时效期间内 |
不同票据类型和对象的时效期间不同 |
总之,银行票据的追索权行使条件是明确且严格的,持票人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依法有效地行使追索权,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差分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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