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托收承付业务的办理要求
银行托收承付是一种常见的结算方式,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办理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交易双方主体资格有一定要求。收付双方必须是在银行开户的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其次,在合同方面,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再者,关于结算起点和金额限制,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 10000 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 1000 元。同时,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在承付期限上,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 3 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 10 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主动从付款人的账户内付出,按照收款人指定的划款方式,划给收款人。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如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即为逾期未付款项,按逾期付款处理。付款人开户银行对逾期未付的托收凭证,负责进行扣款的期限为 3 个月(从承付期满日算起)。
为了更清晰地展示上述办理要求,以下是一个简单的表格对比:
| 要求类别 | 具体内容 |
|---|---|
| 交易双方主体资格 | 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经营管理较好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并在银行开户 |
| 合同要求 | 签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注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
| 结算起点和金额限制 | 起点 10000 元(新华书店系统 1000 元) |
| 承付期限 | 验单付款 3 天,验货付款 10 天 |
| 特殊情况处理 | 逾期未付按规定处理,银行负责扣款期限 3 个月 |
总之,银行托收承付业务的办理要求较为严格和具体,交易双方在选择使用这种结算方式时,应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结算的顺利进行和资金的安全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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