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最低损失吸收能力要求是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重要监管指标。该要求旨在确保银行在面临困境时,有足够的资源来吸收损失,避免对金融体系造成过大冲击。
巴塞尔协议Ⅲ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提出了总损失吸收能力(TLAC)要求。TLAC是指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持有的、在银行无法持续经营时可用于吸收损失和进行资本重组的各类资本和债务工具的总和。根据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起,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TLAC风险加权比率应至少达到16%,从2022年1月1日起提高至18%;TLAC杠杆率应在2019年1月1日达到6%,从2022年1月1日起提高至6.75%。
对于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D-SIBs),中国也有相应的监管要求。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0.25% - 1%,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同时,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根据宏观经济形势、金融风险状况和银行业发展实际,适时调整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指标、评估范围和评估频率。
不同规模和重要性的银行,其最低损失吸收能力要求有所不同。一般来说,系统重要性银行由于其在金融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和影响,面临着更为严格的要求。以下是不同类型银行最低损失吸收能力要求的对比表格:
| 银行类型 | 风险加权比率要求(2022年后) | 杠杆率要求(2022年后) |
|---|---|---|
|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 | 18% | 6.75% |
| 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D-SIBs) | 视具体情况而定(附加资本0.25% - 1%) | 无明确统一要求 |
| 非系统重要性银行 | 满足巴塞尔协议Ⅲ最低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7.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5%,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5%) | 无额外特殊要求 |
银行满足最低损失吸收能力要求具有多方面的意义。一方面,有助于增强银行自身的抗风险能力,使其在经济下行周期或面临重大风险事件时,能够更好地应对损失,维持正常的经营和运营。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概率。银行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满足这些要求,例如增加核心一级资本、发行合格的二级资本工具和其他损失吸收债务工具等。
监管机构会根据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变化,不断调整和完善银行最低损失吸收能力要求。银行需要密切关注监管动态,合理规划资本结构,以确保自身始终符合相关要求,实现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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