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日前驳回广发银行北京分行日坛支行个贷团队经理蒋某佳的上诉,维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蒋某佳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其退缴在案之人民币44.6万元被依法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至2014年7月间,蒋某佳在为郑某等人办理北京南某某茶叶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兴茶城)商户申请的“联保易”贷款审批过程中,利用身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日坛支行个贷团队经理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好处费人民币44.6万元,为大兴茶城商户违规办理“联保易”贷款共计人民币3800余万元。蒋某佳于2018年5月28日向上海铁路公安局南京铁路公安处淮安站派出所投案。在审理期间,蒋某佳家属退缴其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44.6万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蒋某佳利用本人作为公司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蒋某佳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罪名成立。蒋某佳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同时蒋某佳能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蒋某佳辩护人认为,蒋某佳具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没有前科记录,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一审法院认为没有事实依据,故不予采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蒋某佳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蒋某佳犯罪的事实,以及具有的量刑情节,对其在法定幅度之内的量刑并无不当,故蒋某佳所提上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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