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委会工作机制自2016年运行以来,在推进供给侧改革、服务实体经济、防控化解金融风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债委会工作机制,理清债委会工作层级,加强债委会运行的监督指导,提升债委会工作效能,广西银保监局制定本操作细则。
《广西银行业债权人委员会操作细则》包括六个章节的内容,包括总则、债委会的组建机制、运行机制、各参与主体工作职责、工作纪律、附则。设定债委会的工作层级,完善运行机制,明确监管部门、牵头行和成员行的职责、对债委会信息及档案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工作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规定债务会组建原则。本操作细则印发前已经组建的债委会按照原有的债委会工作机制继续运作。新组建的债委会应将表内外信用余额2亿元(含)以上、对区域性金融风险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作为组建重点;达不到上述组建金额的企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辖区实际确定是否组建债委会。
二是设定债委会的工作层级。明确债委会按属地原则进行组建,需要进行跨地市跨区域协调或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及其他需由自治区政府层面推动的重大涉企金融风险,由自治区层面进行组建。
三是规定债委会的组织架构、退出解散事项。明确牵头行的担任,其他债权人是否参与债委会,异地债权人加入等事项。明确债委会退出的法定情形是债权行的债权金额已清收处置完毕的,可向牵头行申请退出债委会。债权银行只有二家及以下、或已不具备组建债委会情形的,债委会可予以解散、撒销。非上述情形的,债委会成员不得单方申请退出债委会,应在债委会的合作框架下进行充分协商。
四是规定债委会的工作机制,包括启动、集体会商、授权、监管支持、履职问责机制、协调配合机制、信息共享机制与档案管理机制。
五是明晰监管部门的职责。明确在重大涉企风险处置中,各级银保监部门应当指导债委会及时制定债务风险化解方案,派员列席债委会会议。针对债务重组过程中需要地方政府协调解决的事项,各级银保监部门应当与属地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沟通协商,有必要的及时报告属地党委政府。在一般涉险企业风险处置中,各债权行根据市场化原则自行组建运行,按季报送债委会工作运行情况,债委会纪要形成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属地银保监部门。如遇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各级银保监部门要加以协调指导。
六是明确债委会牵头行、成员行工作职责。
七是加强工作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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