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超4亿元!原内蒙银监局局长薛纪宁案开庭 被指助推包商银行严重风险

2021-05-13 09:37:32 21世纪经济报道  李玉敏

  2021年5月12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呼和浩特市中院”)官方微信发布消息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原党委书记、局长薛纪宁犯受贿罪一案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据悉,该案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2002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薛纪宁在担任中央金融纪工委案件检查二室主任、银监会监察局副局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银监会党委巡视办巡视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行政许可、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办理贷款、业务承揽、设立和入股村镇银行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收受37家单位和个人财物折合人民币400437881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薛纪宁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该案目前在进一步审理中。

  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号今年2月9日曾发布消息,称薛纪宁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交办,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薛纪宁利用担任原中国银监会监察局副局长,原内蒙银监局党委书记、局长,原中国银监会党委巡视办巡视员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0年6月,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联合发布了薛纪宁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消息。

  2021年1月,薛纪宁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内蒙古自治区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发现:薛纪宁违反政治纪律,落实党中央金融工作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放弃监守职责,纵容包商银行野蛮扩张和违法经营,助推包商银行严重信用风险,造成恶劣影响,违背中央设立村镇银行政策初衷,违规审批,致使当地村镇银行发展偏离政策定位,出现严重风险;罔顾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带头违法乱纪,给原内蒙古银监局系统政治生态造成严重损害;对抗组织审查,与他人串供,转移、藏匿、销毁赃款赃物;泄露巡视工作秘密,为其子换取利益。

  此外,他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出入高端会所,违规收受贵重礼品,违规兼职取酬,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其子谋利。违反组织纪律,插手干预被监管机构人事安排;未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被监管机构信贷业务。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失管失教,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在上述的通报中,称薛纪宁弃守监管职责和风险底线,助推包商银行等金融机构严重风险,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其任职期间班子成员发生“塌方式”腐败,严重毒化原内蒙古银监局政治生态。

  薛纪宁简历

  薛纪宁,男,汉族,1955年2月出生,江苏如皋人,研究生学历。1973年7月参加工作;

  1973年7月至1979年9月,在江苏如皋县新民公社插队;

  1979年9月至1983年7月,在中央财政金融学院金融系学习;

  1983年8月至1984年3月,在中央财政金融学院工作;

  1984年3月至1985年8月,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工作;

  1985年8月至1992年9月,任中国人民银行稽核司三处副处长;

  1992年9月至1994年1月,任中国人民银行江苏镇江分行副行长(挂职);

  1994年1月至1997年8月,任中国人民银行稽核局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处长;

  1997年8月至1998年8月,任中国人民银行稽核监督局银行一处处长;

  1998年8月至1999年12月,任中国人民银行监管一司监管二处处长;

  1999年12月至2003年11月,任中央金融纪工委案件检查二室主任;

  2003年11月至2007年8月,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局副局长;

  2007年8月至2014年4月,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期间任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十一届政协委员);

  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巡视办巡视员;

  2015年3月,退休。

(责任编辑:马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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