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中小企业屡陷跨境融资骗局,要如何规避?

2021-10-08 17:44:31 中国银行业杂志 微信号 

文/方溯源  (湖北经济学院)

方雄鹰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高级经济师)

近几年来,央行、外汇局积极推进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改革,建立了宏观审慎规则下基于微观主体资本或净资产的跨境融资约束机制,并对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和计算方法进行了优化调整,境内企业举借外债不再需要事前核准,企业可按规定自主开展跨境融资。这些政策的实施便利了市场主体跨境投融资,可以让企业比较权衡、利用内外两个市场降低融资成本,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然而,部分中小企业在借用外债的过程中,陷入融资骗局的情况时有发生。

几个典型的跨境融资骗局案例

案例1:安徽亳州市A制药有限公司由于资金没筹集到位,不能正常生产。该公司急于筹措资金,经其法人的朋友介绍,与香港某资本集团达成了融资协议。在签订融资合同前,投资方要求该公司提供财务用款计划等材料。该公司几易其稿,均不符合投资方的要求。该公司只好让投资方指定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数据分析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财务审计报告》《A制药有限公司“医药、原料药、制剂生产加工”项目资金方案》《项目潜在价值及未来收益论证报告书》等,支付了24.3万元人民币。签订融资合同时,因签订地点在北京,该公司又支付对方差旅费3万元人民币。该公司到当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时,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发现:一是财务审计报告中净资产为负数;二是融资合同签订已有60余天,均不符合外债登记的要求。后据外汇局工作人员跟踪了解,当该公司要求与投资方重新签订合同时,投资方要求其先支付合同违约费170万元港币,该公司意识到已受骗,但损失前期支付的各项费用达27.3万元。

案例2:安徽宣城市B公司与香港某资本集团签订了1797618.16美元5年期借款合同,年息9%,按年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此合同中约定:借款到账前,投资方有权自主选择第三方作为接受融资方出质、抵押、放款的指定机构,并约定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办理抵(质)押登记、公证手续后,方可使用资金。因此,该公司逐一按照投资方要求开展资产评估等工作,先后花费中介费、资产评估、律师费、考察咨询等费用近50万元。最终,该公司因不能满足投资方放款要求没有任何资金到账,放弃融资。

跨境融资诈骗都有哪些特征和套路?

设立境外放款公司和国内代表处,极力包装,散步虚假信息,引诱融资企业上钩。从目前发生案例情况看,受害企业签约的境外放款公司注册地多在香港,为迷惑融资企业,有的境外放款公司的名称中注有“高盛”“美林”“中投”等知名金融机构字样,以此混淆视听,造成公司实力雄厚的假象。在完成境外离岸公司注册后,诈骗分子会租用境内高档场所作为代表处,利用网络、海报、杂志、手机和电话营销等各种手段对外展示各种不实的业绩或资质,散布虚假融资信息,诱使急需资金的企业前来洽谈。

境内融资中介公司与境外注册放款公司及其代表处合谋锁定诈骗目标。调查发现,受害企业获取融资信息,多数是经过朋友或“熟人”介绍与融资服务中介接头;融资服务中介则以境外资金审核条件简单、资金到位速度快、资金廉价为诱饵,极力向企业推荐所谓“实力雄厚”的投资主体—境外注册放款公司。而这种投资主体基本上是靠租用高档写字楼来骗取融资企业信任,实际上是个空壳。

合谋实施诈骗的套路。以资格审查的名义,骗取融资项目考察费、差旅费。在融资企业上钩后,诈骗团伙声称需要按照境外投资公司的风控程序对投资标的进行必要审查。随后,境内中介公司、境外放款公司或代表处派人到企业实地考察,融资企业负责做好考察陪同及其费用支出工作。

步步设套,引入与其关联的资产评估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审计部门等企业,收取名目繁多的各种费用。诈骗团伙以境外放款公司需要融资企业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等资信资料为名,要求融资企业到其指定的评估机构对资产或者对融资项目进行安全性和可行性评估,同时指定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审计部门对融资企业进行资信调查,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以此要求企业支付高额的“评估费”“律师代理费”“财务审计费”和“外方考察费”等。这些由投资方指定的第三方机构服务费用一般在几万至几十万之间,事后与投资方分成。

骗取各种高额费用后,设置各种障碍,想方设法终止融资合作,以求脱身。主要表现为,一是要求融资企业办理股权质押、资产抵押担保及公证手续。在规定时间内若达不成这些条件,则视同融资企业违约,这样境外放款公司可以堂而皇之终止放款合同,而融资企业所付出的费用都将无法收回。

二是利用融资企业法律自我保护意识淡薄以及涉外金融知识缺乏,故意制造协议漏洞,设置陷阱条款,引诱融资企业签订明显的权利义务失衡、执行条件十分苛刻的借款合同。比如在融资合同中,投资方有时会安置一些不符合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条款,并以此拒绝放款。例如,在一些以担保作为放款条件的融资合同中,担保人只有境内个人,这与外管局现行担保政策规定个人不能单独作为担保人不符;在一些以融资公司股权为质押方式的融资合同中,与境外投资公司签订合同的是融资个人,这与《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不符,导致融资公司在外汇管理部门无法办理签约登记手续。

三是以融资合同适用外国法不适用中国法为由,对合同条款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造成融资企业无法履约,进而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

四是以中外财税会计准则差异,国内商业、法律环境难以与国际接轨等借口,推迟或中止放款项目。

为什么跨境融资骗局频发?

中小企业国内融资渠道匮乏,经营困难急需资金,但对外汇政策和相关法律不了解,易陷入融资骗局。一是从已发生的案例情况看,受骗企业均是资金极为短缺的中小民营企业,他们因扩大生产规模、经营管理不善、流动资金不足等多方面原因,亟需融资弥补资金缺口。

二是这些中小企业生产规模小,优质资产少,缺乏合格抵押物或担保,风险应对能力弱,难以获得境内银行信贷资金支持。

三是受骗中小企业不具备外汇管理基本常识,且大部分从未接触过外汇业务,对跨境融资外汇管理政策和境外融资程序不了解,很难及时识别骗局。

四是受骗企业法律自我保护意识差,对股权质押融资和融资合同中苛刻条款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未引起足够重视,自身防范和化解跨境融资风险能力不足。

融资服务中介机构、境外放款公司、资产评估公司、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关联关系很难厘清并取证,其欺诈行为司法确认较难,对涉事境外机构追责成本高。一是从融资服务中介看,他们都是依法注册的公司,隐蔽程度高,在融资过程中也促成了融资企业与境外放款公司签订投资意向书,在没有找到有力证据的前提下,认定其诈骗事实较难。

二是从境外放款公司看,其注册信息来自境外,其真实性和融资能力难以甄别,一旦发生纠纷,涉外诉讼、维权成本极高,很多企业被迫放弃维权,这客观上助长了诈骗行为的发生。

三是从资产评估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审计部门看,他们虽然收费,但不是放款合同的当事人,追责困难。

四是从融资企业与境外放款公司签订的融资合同看,其司法管辖地均为境外区域,内地法院没有司法管辖权,司法维权途径不畅通。

对跨境融资业务缺乏有效监管。一是对设立融资服务中介公司无特别准入门槛。现有的《公司法》并没有规定设立融资服务公司所应具备的相应条件和相关资质,只要符合《公司法》中关于设立公司的最基本条件即可,这就使得融资服务中介公司一旦发生违法欺诈行为后,其“换壳”成本极低。

二是目前对融资服务事前和事中监管环节缺失,政府部门信息共享与联合打击力度较弱。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外汇局等部门对中小企业管理信息分割的现象仍然存在,无法实现联合监管。各职能部门的前置部门不清楚企业受骗情况,后置部门无法针对潜在受骗企业有效宣传,且针对跨境融资骗局的联合执法行动较少。受骗企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咨询业务时,往往已经与骗子公司签订融资合同,此时外汇局即使提醒融资企业被骗,也为时已晚。

防范跨境融资风险几点建议

提高防范意识和能力。一是对通过熟人主动引荐或网络、电话营销的境外融资要保持高度警惕,不要轻易相信。

二是在签订融资合同前调查确认投资方的资信状况,重点了解境外放款公司的成立时间、是否具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参与国内投资案例情况。真正看好企业项目的境外投资公司,往往会主动提供他们的投资案例以取得企业信任,从而实现投资双赢。若投资方以所谓商业机密为由拒绝提供已投案例,融资企业应立即终止合作。融资企业可以采用互联网搜索方式获取投资方信息,若发现互联网上具有规律性举报或查实投资方虚假投资的关联性信息,也应立即终止合作。

三是仔细甄别投资方提供的信息,不可盲目相信投资方对投资项目的夸张宣传。真正的境外投资公司,在没有对投资项目作出准确评估的情况下不会轻易给融资方许诺投资金额的。因此,对那些通过网络或粗制滥造的报刊到处张扬自身有多么雄厚的资金要投资中国的公司,融资企业应该避而远之。

四是“捂紧”自身的钱袋子。真正的境外投资公司,会自身对投资项目进行调查评估,仅要求融资方在项目调查评估的过程中配合自己;在调查过程中,他们也需要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进行评估等操作流程,但一般较为谨慎,一般不会要求融资方到其规定的评估机构,更不需要融资方支付高额的评估费、律师费。当投资方一会儿要求融资企业支付前期调查费用,一会儿又要求融资企业去指定机构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并要求企业先行支付巨额律师费、评估费、担保费时,基本可以断定这是个骗局。

五是切不可与投资方盲目签订将股权质押和公证作为项目履行前置条件的融资合同,合同执行不能附带条件极其苛刻的内容,融资企业要冷静、理性分析合同义务的可行性和适度性,防止轻率签订合同后因无法满足合同履行条件造成合同终止或解除所带来的损失。

建立工商、公安、商务、海关以及外汇管理等相关部门的协同监管工作机制,强化信息沟通和共享,加大对境外融资诈骗行为的打击力度。一是健全完善对融资中介服务公司的监管制度,提高其资质准入门槛,对非法中介参与跨境融资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严惩不贷,确保该类企业规范经营。

二是建立更加完善高效的跨境执法机制,强化与境外尤其是与香港地区相关机构的联合执法。

三是市场各监管部门和执法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通报机制,联合执法监管。在受骗企业的维权方面,各部门要从证据收集、合同废止、法庭审理等多个环节分工协作,全力追赃,最大限度减轻受骗企业损失。

建立事前风险预警与防范机制。一是外汇局、商务、工商、税务等部门联手对辖内有跨境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进行摸排,向企业进行跨境融资专题讲解,宣传融资相关法律规定和外汇政策导向,发放宣传资料,做好企业融资前的咨询服务和警示工作。

二是各主管部门要综合运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服务热线电话、自媒体、报刊、杂志等方式对融资诈骗典型案件进行曝光,增强企业对跨境融资诈骗行为的识别能力。

三是建议企业在融资合同签订前寻求有境外融资专业背景的律师和公证处的帮助。境外融资谈判和合同条款的起草,一定会牵涉到境内外不同的投资法律和政策规定,专业律师可以强化对境外投资公司的背景调查,帮助企业与投资方签订明晰、公平的融资法律关系,避开融资合同漏洞和风险点,预防可能发生的风险。公证机构同样需要对境外投资公司提供的资质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及时发现虚假证明材料或缺失问题,提示融资方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拓宽境内外融资渠道,从源头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一是政府部门出资成立中小企业担保基金,为中小企业境内外融资提供担保。

二是由政府出面推动建立银行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鼓励银行向中小企业授信。

三是由政府出面,推动中小企业中的龙头企业牵头成立中小企业行业协会,将生产经营正常、有境外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集中联合起来,统一从境外正规渠道融入低成本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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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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