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故事
开立单位资信证明,被收取500元手续费
2018年6月8日,徐某致电某商业银行投诉热线,称其于2018年6月8日上午在该行某支行开立单位资信证明时,该网点收取了他500元的手续费。徐某认为该网点不应收取手续费,理由为另一商业银行就此事项没有收取手续费。徐某要求相关工作人员作出合理解释。
经核实,2018年6月8日,某市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到某商业银行支行营业室要求开立单位资信证明。当时,经办人员明确告知其开立资信证明按照资信证明种类不同,会有300-500元的收费。财务人员立即打电话与其单位法人代表徐某联系,告知了徐某开立单位结算纪律类资信证明需由系统自动收取每笔500元的费用。在征得单位领导同意后,该财务人员告知经办柜员同意缴纳500元的开立结算纪律类资信证明费用。经办柜员在反复确认后,受理了该单位资信证明开立申请。
该行系统自动收取500元费用的依据是:某商业银行服务价目表(2017年版)第47页,收费编号0801?.?.,单位(本外币)资信证明第四条:单位结算纪律类、贷款类、企业注册资金验资类业务资信证明最低500元/份。
接到投诉后该行非常重视,立即与公司法人代表徐某联系,就开立结算纪律类资信证明及收费事宜进行沟通解释,告知徐某该行的收费经物价部门批准,报请监管部门备案并公示于营业场所。徐某称之前在另一家商业银行办理同样的业务没有收取手续费,所以认为该行收费标准不合理。经解释沟通后,徐某对该笔业务收费事项没有异议,对该商业银行的服务态度和投诉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法律分析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知识的权利
本案例中,银行已经事先告知客户打印资信证明材料需要收取一定的费用,客户最后也表示接受。针对客户关于服务收费的质疑,该行依据相关政策规定予以合理解答,履行了听取意见、接受监督的义务,充分保障了客户的知情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监督。”
第二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案例启示
办理业务时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商业银行应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履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主体责任,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在办理业务、营销产品的过程中,商业银行具有信息披露的义务,应明确提示金融消费者是否收费,以准确、简洁、明了的方式,详尽、合理地给予解释,并严格按规定办理,避免产生法律纠纷。在处理金融消费争议时,商业银行应及时回复,严格依照政策、法规对相关争议事项进行处理,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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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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