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泉银保监罚决字〔2021〕22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林杰、吴玲、黄秋实、张新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泉银保监罚决字〔2021〕22号

被处罚当事人

个人姓名

林杰、吴玲、黄秋实、张新兰

单位

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吴鹰毓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办理信用卡汽车分期业务不审慎。

行政处罚依据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七十三条,《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

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处以50万元罚款;对林杰、吴玲、黄秋实、张新兰分别给予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泉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1年12月24日

(责任编辑:李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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