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故事
信用卡呆账核销后无法重新办卡引投诉
2019年9月2日,人民银行某市中心支行接到赵某对A银行的投诉。投诉人称10年前在某市读书,办理了一张A银行信用卡,不知道有10元透支额度且放置未用。后又因年费导致欠费,虽然于2016年补交200元的欠费并注销了这张信用卡,但近段时间在办理A银行的公务卡、社保卡时被系统以“有交叉违约”为由自动拒绝,经查询发现这张已核销的信用卡又产生了49元的欠费。投诉人要求对该问题进行处理,尽快恢复信用。
接到投诉后,人民银行某市中心支行立即将其转至A银行处理。经A银行核实,持卡人赵某,2007年9月11日办理A银行信用卡。在2007年、2008年期间均有取款、消费、存款记录。该卡产生欠款的主要原因是:2010年9月15日扣收年费50元。该笔费用扣收后欠款49元,2010年至2012年间产生多笔滞纳金、利息,持卡人其间一直未归还欠款,A银行于2012年11月30日对该账户进行呆账核销。持卡人于2016年9月26日主动归还欠款211.98元,根据客户申请,A银行已于当年更新客户征信,其征信报告已显示正常,但是A银行的NOVA系统会一直显示核销前的欠款本金49元。该卡因呆账核销受到A银行系统限制,新办信用卡审批结果显示交叉违约,导致赵某现无法办理A银行公务卡。
根据该行《特殊业务处理指引》“对于系统或人工拒绝的特定优质客户和特殊业务申请,如公务卡等,分行如确有捞回重新处理的需求,应在有效防范实质风险,确认排除客户相关风险点基础上再予重新处理。对于在审批环节之前系统自动拒绝或人工调查拒绝的业务由分行进行捞回,对于在集中审批环节拒绝的或仅总行有捞回权限的特殊情形业务由总行进行捞回”的相关规定,A银行将情况反馈至上级行核实处理,并多次电话联系客户进行详细解释。
现A银行向投诉人答复称现阶段需对客户的办卡申请进行重新捞回处理。投诉人对A银行的处理方式和结果表示认可和满意。
法律分析
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呆账应随时上报,及时从计提的呆账准备中核销
本案例中,A银行根据相关规定对投诉人赵某信用卡欠费进行了呆账核销处理,并在NOVA业务系统中记录相关情况。但据A银行反映,经呆账核销的账务,不管后期是否追回欠款,该行NOVA业务系统会一直显示呆账核销前的欠款情况。因此,尽管投诉人后期已将拖欠的年费、滞纳金和利息缴清,A银行NOVA业务系统仍继续显示欠款49元,与投诉人已归还欠款的实际不符,也直接影响了金融消费者新的信用卡办理审批。此外,据调查了解,如金融消费者不提出异议,A银行不会对类似情况进行捞回重新处理,导致出现同等交易条件下不同金融消费者不能享受同等交易的不公平现象,未能在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售后管理环节有效落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1.《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财金〔2010〕21号)第五条规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十)对于单户本金余额在2000元以下的,逾期后经追索180天以上,并且不少于6次追索,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第十五条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提供确凿证据,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随时上报,随时审核审批,及时从计提的呆账准备中核销。”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规定:“保障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
3.《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银发〔2016〕314号)第十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事前协调、事中管控和事后监督机制,确保在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开发、营销推介及售后管理等各个业务环节有效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案例启示
商业银行应区分呆账核销后已归还欠款和未归还欠款的处理情形,切实履行告知义务
1.加强银行卡自律管理。受考核压力影响,部分商业银行通过降低信用卡开办门槛等来增加银行卡的发卡数量,信用卡的泛滥增加了银行卡管理风险和难度。商业银行应进一步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加强银行卡风险防范。
2.完善信用卡审批程序。商业银行应进一步明确信用卡审批要点和标准,取缔不适应现实需要和实际情况的审查流程和标准,区分呆账核销后已归还欠款和未归还欠款的处理情形,调整完善信用卡审批程序,统一审批流程和标准,保障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3.加强信用卡风险提示。商业银行在办理银行卡业务时应切实履行告知义务,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提高金融消费者对信用卡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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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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