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托收承付的规定
托收承付是银行根据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的经济合同,在收款单位委托银行收款时,由付款单位按照经济合同的规定承付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以下是银行托收承付的一些重要规定:
1. 适用范围: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异地订有经济合同的商品交易及相关劳务款项的结算。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2. 金额起点: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 1 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 1 千元。
3. 承付期限: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 3 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 10 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主动从付款人的账户内付出,划给收款人。
4. 拒绝付款: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依照规定,属于下列情况的,付款人可以向银行提出全部拒绝付款:
5. 逾期付款:付款人逾期付款,银行应按照逾期付款金额和逾期天数,每天按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
6. 重办托收:收款人对被无理拒绝付款的托收款项,在收到退回的结算凭证及其所附单证后,需要委托银行重办托收。经开户银行审查,确属无理拒绝付款,可以重办托收。
以下为托收承付相关规定的对比表格:
| 项目 | 具体规定 |
|---|---|
| 适用范围 | 异地订有经济合同的商品交易及相关劳务款项,代销、寄销、赊销除外 |
| 金额起点 | 1 万元(新华书店系统 1 千元) |
| 承付期限 | 验单付款 3 天,验货付款 10 天 |
| 拒绝付款情况 | 多种不符合合同或规定的情形 |
| 逾期付款 | 按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 |
| 重办托收 | 无理拒绝付款可重办 |
银行托收承付的规定旨在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资金结算流程,促进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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