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发布支付机构评级新规,哪些行为会被评为“E类”?

2026-01-07 09:36:32 新浪网 

近期,央行发布修订后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管,完善差异化监管措施,更好分配监管资源,自今年2月1日起施行。

具体来看,《办法》明确,支付机构分类评级共设置七大模块,包括公司治理(10分)、业务规范(25分)、备付金管理(10分)、用户权益保护(10分)、系统安全(15分)、反洗钱措施(15分)、经营稳健性(15分)。各模块内设置若干评级要素,由定量和定性两类指标组成。根据评级得分,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结果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共计5类11级。

相比而言,对A类机构要求限期整改存在问题,不采取特别的监管措施。随着评分等级的下降,监管措施将逐渐强化。比如,C类机构除要求限期整改存在问题,还应当提高监管谈话频次,每半年至少约谈其实控人、控股股东或者实控人、控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以及董事长和总经理一次,直至整改结束。同时,视整改情况将其列为下一年度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对象。

支付机构评级结果分5类11级,

四种情形直接评为“E类”

《办法》显示,支付机构分类评级包括公司治理、业务规范、备付金管理、用户权益保护、系统安全、反洗钱措施、经营稳健性等七个模块。各模块内设置若干评级要素,由定量和定性两类指标组成。

评级模块分值设置方面,评级满分为100分,其中,分值最高的是业务规范,为25分;其次是系统安全、反洗钱措施、经营稳健性,均为15分;公司治理、备付金管理、用户权益保护分别为10分。

据介绍,评级要素得分由央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支付机构实际情况,对照评级要点、评分原则及指标值要求,结合专业判断确定。评级模块得分为各评级要素得分加总。

根据评级得分,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结果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共计5类11级。

具体从评级结果看,对A类机构,要求限期整改存在问题,不采取特别的监管措施。随着评分等级的下降,监管措施将逐渐强化。

比如,D类机构除要求限期整改存在问题,每半年至少约谈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以及董事长和总经理一次,直至整改结束外,还应采取其他多项监管措施,比如,向清算机构通报风险情况,加强备付金出入金管理及支付交易监测等。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倘若支付机构在评价期内存在以下四种情形,将直接被评定为“E类”机构,一是未提交自评报告和说明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二是被司法机关认定违法犯罪的;三是超出经批准的业务类型或者经营地域范围开展支付业务的;四是存在《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令〔2024〕第4号发布)规定的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情形的。

评级结果不得用于宣传营销,

原则上不对外披露

《办法》明确,分类评级对象为截至上一自然年度末,设立已满一年的支付机构。另外,支付机构分类评级每年进行一次,评价期为前一年度。

对于评级结果是否公示的问题,《办法》指出,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结果仅限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监管使用,原则上不对外披露。不过,确有必要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适当方式向其他监管部门、政府部门等提供,但应当要求其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者公开。

与之对比,此前多地已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评级管理,并且每年公开披露评级结果,部分地区监管还曾在相关公告提醒,“社会公众可参考评级结果审慎选择合作机构,增强风险防控意识。如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存在提供虚假资料、涉嫌违法违规经营等行为,本局将依规调低其评级并严肃处理。”

此外,《办法》也明确,支付机构不得将分类评级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值得一提的是,央行近日发文称,《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于2025年7月18日至8月17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意见征集期间共收到有效反馈意见33条,多数意见已予吸收。

其中,央行此次采纳了将减分项“受到行政处罚的”修改为“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行政处罚的”相关建议。

此项规定在《办法》第九条,即支付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减分,合计最高减15分,包括未在规定期限内或者按规范要求报送分类评级材料的;违规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合并或者分立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犯罪活动的;为电信网络诈骗、跨境赌博等非法活动提供支付服务的;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行政处罚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确定的其他行为。

评级频率为何一年一次?

何种情况需约谈实控人?

事实上,央行此次也披露了部分未被采纳的建议,比如,“将分类评级频率由一年一次调整为三年一次”。对此,央行指出,一年开展一次分类评级工作有利于强化支付机构监管,更好评估支付机构经营水平与风险情况,进一步提升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除此之外,另有反馈意见提出,建议“明确仅在支付机构出现由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导致的问题,或出现较高风险时才约谈支付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

央行未予采纳上述建议,原因在于其对支付机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进行监管谈话、通报支付机构风险情况是对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知情权的保障,有助于从顶层推动支付机构强化合规管理,提高风险防控水平。同时,若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因故无法参加监管谈话,《办法》第十五条明确可由其代理人参加,实践中具备较强的操作性。

比如,《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B类机构,除要求限期整改存在问题,还应当进行监管谈话,每年至少约谈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以及董事长和总经理一次,直至整改结束。

在博通咨询首席分析师王蓬博看来,分类评级是支付行业监管体系持续完善的关键一步,体现了支付机构监管进入精细化分类阶段,也符合《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指出的监管方向,将为行业高质量发展筑牢制度根基。他指出,七大模块量化评级体系实现了监管标准的具象化、透明化,既精准覆盖公司治理、反洗钱、系统安全等核心风险点,又通过加减分项机制鼓励机构主动风控,大幅提升监管效率与针对性,让监管资源向重点领域倾斜。

与此同时,素喜智研高级研究员苏筱芮则表示,此次支付分类评级新规的发布,旨在借助系统化的评分体系将支付机构精准分级,标志着非银支付行业的监管进入“精准分类、差异施策”的新阶段,一方面,对合规能力较强的机构而言,高评级将有助于其巩固地位并获取更多市场业务机会;另一方面,低评级机构将面临更高的合规成本与运营压力。

此外,王蓬博还认为,分类评级的常态化开展将推动合规理念深度融入机构经营全流程,倒逼行业整体提升公司治理、技术安全与服务水平。其次优质机构将依托合规优势进一步聚集资源,形成示范效应,而合规标准的统一也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减少监管套利空间。

 

(责任编辑:曹言言 HA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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