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驳回了原涡阳县农村商业银行职工贾芳亮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4日判决贾芳亮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其退赔违法所得共计1764.676万元、责令退还所骗取的被害人房产。
刑事裁定书显示,涡阳县农村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贾芳亮2015年8月担任信辛支行行长。自2012年起,贾芳亮隐瞒自己无归还能力的事实,利用其身份,虚构用款事由,骗取36名被害人钱款、房产,价值共计2722.02万元,已偿还367.684万元,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2354.336万元。贾芳亮将所骗款项部分用于归还到期借款及利息、购置房产、购买汽车、支付家庭成员的生活开支(包含女儿贾倩的出国留学费用)等。
据36名受害人被骗陈述证言,贾芳亮通常以高息为诱饵,通过妻子吴某的关系网络,利用银行行长身份实施诈骗,最初尚有利息支付,随着时间推移和资金缺口扩大,后期拆东墙补西墙方式难以为继。其诈骗对象也由最初的亲戚朋友网络拓展至同学、初中老师。至其2016年4月20日外逃,仍以经营茶园需要资金等为由,骗取邓某、丁某借款共计180万元。
贾芳亮在涡阳“水上”浴场做足疗时认识的刘某供述,贾芳亮经常找其做足疗并且说他离婚了,后刘某和其一起生活,贾芳亮给其租的房子,刘某和贾芳亮有两个孩子,儿子三岁多,女儿才两个多月。刘某表示,贾芳亮开车带其和孩子去云南,说是去做生意。到了云南河口后,其带着孩子回到利辛,后贾芳亮开车到利辛将其和孩子又带到河口,不久贾芳亮便被公安抓获。
贾芳亮在逃离涡阳后,辗转来到云南省河口县租房藏匿,直至被抓获归案。期间未主动与亲友及被害人联系,亦未积极筹款偿还被害人。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贾芳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贾芳亮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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