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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小民落马后,华融资管又出事!银保监局重罚200万:超授权经营,连"账本都少了"!

2019-01-18 19:12:02 和讯名家 

  据高检网去年11月7日消息,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赖小民作出逮捕决定。此前,赖小民因被指控收受贿赂,以及包括“盲目扩张、无序经营”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立案审查。

  今天,银监系统公布罚单12张,累计罚没金额达1285万元。主要涉及深圳、河南个别银行分行、信托公司,案由为虚增存贷款、审查不严、违规代持等问题。

  其中,华融资管深圳分公司因为4大问题,被罚了200万,引起市场较大的关注。

  12个罚单,合计罚没1285万

  今天(1月18日),银保监会官网公布了12张罚单,累计罚没金额达1285万元。

  其中,8则为中国银保监会深圳监管局发出的罚单,处罚对象涵盖银行分行、资管分公司、信托公司等,合计罚没1085万元。

  4则为河南银保监局开出的罚单,处罚对象为银行支行,合计罚没200万元。

赖小民落马后,华融资管又出事!银保监局重罚200万:超授权经营,连"账本都少了"!
  具体来看:

  1.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由于发放首付不合规的个人住房贷款等原因,被罚款210万元;分行3个责任人,由于对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变相为地方政府委托代建提供融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各被罚款5万元;

  2.华融资管深圳市分公司,由于超授权违规经营等4大问题,被罚款200万元;

  3.华润深国投信托由于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审查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合计罚没610万元。这也是银保监系统今年以来开出的最大的单笔罚单。

  4.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也收到50万元的罚款。

  针对上述深圳市内8则行政处罚做出决定日期均集中在2018年12月20日。

  此外,中国建设银行位于河南省的4大支行也分别收到50万的罚单。

  华融4大问题被罚200万

  中国银保监会深圳监管局公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主要因为四大问题,合计被罚款200万元。分别是与债权出让方的关联企业违规约定保底清收条款,未实现资产真实转移;超授权违规经营,业务及会计记录缺失,违规掩盖内生不良。

具体什么意思?基金君一一解释。
赖小民落马后,华融资管又出事!银保监局重罚200万:超授权经营,连"账本都少了"!
  具体什么意思?基金君一一解释。

  一、因超授权违规经营。

  据悉,一般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主要包括:1、资产收购、管理和处置,资产重组,接受委托管理和处置资产的服务,追加投资以及经批准的其他业务。2、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受托或委托资产管理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3、不需要审批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企业管理,供应链管理及配套服务,受托或委托资产管理业务(不含金融资产)。

  华融此次违反了法律授权的经营范围。

  二、业务及会计记录缺失。

  资管公司应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记录,全面、真实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全面、真实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建立完整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档案并妥善保管,确保原始记录、合同期约和各种报表资料的真实、完整。

  三、违规掩盖内生不良。

  内生不良资产,即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有的各类商业化项目发生风险所导致的不良债权,掩盖内生不良,即将此不良债权和风险隐瞒,不仅有法律风险,还有操作、行业、道德等风险。

  四、因与债权出让方的关联企业违规约定保底清收条款,未实现资产真实转移,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的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应当遵守真实性原则,禁止资产的非真实转移。转出方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转让双方不得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等方式规避监管。

  此外,银监会要求,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开展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收购业务中,禁止为金融机构规避资产质量监管提供通道;不得设置回购条款或与转让方私下签署兜底协议等方式使得不良资产只是名义出表,最终风险还是留在银行。

  而华融违反了上述的规定。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中国基金报。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责任编辑:崔晨 HX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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