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万佳丽 上海报道
此前围绕中江信托是否起诉国盛金控(002670.SZ)一事,双方各执一词。中江信托直指国盛金控明知却隐瞒诉讼事项未披露,而国盛金控声称并未收到法院电话、传票或者其他通知。
1月22日晚间,国盛金控发布诉讼公告。国盛金控方面表示,公司于2019年 1月22日收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文件,中江信托于2018年11月29日对本公司等三名被告提出侵权之诉。
国盛金控方面对《中国经营报(博客,微博)》记者表示,公司将正常应对诉讼事项。截至发稿,中江信托方面未回复记者。
据悉,这次诉讼当中,原告中江信托将国盛金控、杜力、张巍(以下简称“国盛金控等”)一起列为被告。
中江信托方面在公告中认为,国盛金控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促成《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约定的业绩补偿条件成就,致使其遭受重大损失,并向国盛金控等提起侵权之诉。并且,中江信托向国盛金控等索赔1亿元,并保留根据国盛证券实际完成业绩承诺及案件审理的相关情况进一步追加诉讼金额的权利。
对此,国盛金控方面在公告中表示,就本次诉讼,本公司已组织专业法律团队予以应对,并且公司已启动国盛证券2018年度经营业绩专项审计工作,有关审计正在进行中。
国盛金控方面认为,《业绩承诺补偿协议》是公司2016年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签署的重要法律文件,是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重要组成,该协议对各方均具备法律约束力。“在收购国盛证券以后,本公司全力支持国盛证券业务发展并恪守证券公司股东职责。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国盛证券在公司治理、净资产规模、业务发展的均衡性、市场影响力等多个方面取得显著进步。本公司不存在原告所诉情形,并相信司法机关能够基于事实做出公正裁决。”国盛金控方面在公告中如此表示。
新古律师事务所王怀涛主任判断,这类诉讼原告很难胜诉。因为“原告认为被告当初恶意促成《业绩补偿协议》条件,举证‘恶意’就非常难,需证明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甚至需要举证因此他们(被告)获得了哪些收益”。
值得注意的是,在提出1亿元索赔的同时,中江信托还请求法院判令将国盛证券交由中江信托进行经营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等三名被告促成中江信托推荐的候选人替换国盛证券现有董事、监事及经理,并向中江信托移交国盛证券公章、财务章、营业执照等印章及证照。由此看来,中江信托是想从国盛金控人手中夺回对国盛证券的控制权。
这或许与中江信托虽然是国盛证券的股东,却一直没有实际掌握国盛证券的经营管理权有关。
中江信托方面此前曾在回复监管层对2016年业绩补偿承诺的问询中表示,由于国盛金控不为中江信托所实际控制,其选择性地公告披露与业绩补偿承诺相关事宜的行为,不在中江信托掌控范围。
某内部人士告诉记者,国盛证券与国盛金控其实都是杜力等一拨人在管理。中江信托虽然是国盛证券大股东,但中江信托与国盛证券之间几乎没什么往来。
记者从接近中江信托人士处了解到,目前中江信托内部管理混乱,董事长裘强已经不再担任董事长一职,目前中江信托暂由中江信托总裁易勤华管理公司日常经营。
对于此次诉讼事项,记者还联系到易勤华、中江信托董秘二人,但截至记者发稿没有得到回复。
公告显示,目前国盛金控作为被告的其他未决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0.11亿元,作为原告的涉案金额2.7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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