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驳回陈天晶重新审判申请,认为原一二审刑事判决认定犯行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经审查,2013年4月中旬,伊春市嘉泰天然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树东在参加由伊春市工信委组织的银行与企业对接活动中,结识龙江银行西林支行陈天晶。在随后的接触中,吕树东提出想在龙江银行西林支行申请办理1000万元项目贷款,陈天晶表示同意,并带领相关工作人员到嘉泰天然气公司进行了实地走访。

随后,双方各自安排工作人员负责申办贷款的对接工作。同年4月下旬的一天,陈天晶来到吕树东办公室商议贷款事宜。期间,被告人陈天晶提出其想要换辆车,吕树东为了能顺利办理贷款,便顺势提出送其一辆车。同年5月10日,陈天晶与其丈夫在4S店选定一辆黑色雷克萨斯2494CC油电混合轿车,价值40万元。
8月下旬,嘉泰天然气公司申请的贷款因不符合相关贷款条件而无法办理,陈天晶将此事告知吕树东。后期,双方因上述借款问题发生纠纷并诉于法院。
2017年4月11日,嘉荫县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陈天晶受贿案。据启信宝信息显示,陈天晶于2015年4月17日入替刘杨成为龙江银行伊春西林支行高管,2017年5月23日退出。
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陈天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二审宣判后,陈天晶以认定犯受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混淆民事行为与犯罪行为,不构成受贿犯罪为由,向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伊春中院表示,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重新审判条件,望陈天晶息诉。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和讯网无关。和讯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