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大连银保监分局公布一份行政处罚(大银保监罚决字〔2019〕21号)。该处罚显示,大连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贷款实际用途管控不严格,贷后管理不到位,导致部分贷款实际用途与合同用途不符,贷款资金回流借款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大连监管分局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5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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