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浪财经讯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富滇银行昆明海源北路支行原行长雷钫犯合同诈骗罪,二审维持原判,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判决书显示,雷钫,女,1968年6月出生,云南省玉溪市人,汉族,大学文化,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海源北路支行原行长,因本案于2016年6月26日被逮捕。
经调查发现,2011年11月至2016年1月期间,雷钫在与云南教育基金会、云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昆明教育公益事业促进会、云南省流通行业协会、云南省农业机械总公司等五家单位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上述五家单位资金后高利转借给云南呈贡德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并以个人名义投资寻甸三月三海会寺极乐塔项目,造成五家单位损失共计人民币5825.58万元。
原审法庭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雷钫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同时判决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后发还被害单位。宣判后,雷钫上诉提出,三家基金会的理财都是基金会的领导授意她代为办理,财务人员也是明知的,前几年的本息都如期到帐,按约履行,只有最后一次没有兑现。几家受害单位明知资金是委托她理财,转到德华集团公司帐户,并非在银行存款,她并未隐瞒资金拆借的真相。另外,她在侦查过程中已退还30万元,应视为退赔赃款。
雷钫认为,她在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自首情节。另,农机公司的周金荣、流通协会的李朝荣、李华仙都是她提供的线索而被呈贡县检察院起诉,应认定为立功。
不过,二审期间,被害人云南省农业机械总公司提出,本案一审遗漏犯罪主体富滇银行海源北路支行,雷钫存在合同诈骗、吸收存款不入帐、违法发放贷款的数罪行为,一审法院未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未依法全面审查司法鉴定报告的合规、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重审案件,正确追究雷钫的数罪行为及银行违法经营的犯罪和民事责任。最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雷钫的上述行为属于其应当如实供述与本案相关的事实,不应认定为立功,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另外,被害人云南省农业机械总公司在二审中提出上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上诉权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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