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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通煤业被判单位行贿罪 牵出中信银行重庆分行员工受贿60万

2019-03-19 18:09:27 和讯银行  高凯

  日前,从裁判文书网获悉,重庆元通煤业有限公司及实控人周某轩犯单位行贿罪,重庆市四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根据判决,周某轩被指向中信银行(601998)重庆分行翁某、重庆经信委某局长等人行贿。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周某轩,男,汉族,1972年10月8日出生,重庆市开州区人,大专文化,中共党员,重庆元通煤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经法院审理查明,元通煤业在中国银行重庆分行南岸支行、中信银行重庆分行获取贷款用于生产经营,被告人周某轩为表示感谢,分两次送给时任中国银行重庆分行南岸支行行长、中信银行重庆分行公司银行三部总经理的翁某(另案处理)60万元。具体犯罪事实有:

  1、200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轩在重庆市江北区黄花园大桥两江丽景酒店门口送给翁某50万元。

  2、2011年的一天,被告人周某轩在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创世纪宾馆附近送给翁某10万元。

  2017年7月5日凌晨,侦查人员在成都双流机场将被该机场公安分局暂扣的周某轩宣布拘留,随后将其带回办案单位,周某轩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

元通煤业被判单位行贿罪 牵出中信银行重庆分行员工受贿60万

  据翁某在其供述中提到,和周某轩谈贷款的过程中,周某轩说如果贷款成功,会给他贷款总额的一个点就是1%的感谢费,其表示同意。

  法院指出,虽然周某轩送钱给翁某不是谋取企业的竞争优势,但根据法律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此,违反国家规定,给国家工作人员回扣和手续费,不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前提,周某轩送钱给翁某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

  在披露的判决书中,和讯银行还注意到,元通煤业为得到时任重庆市经信委经济运行局局长张某、副局长江某的关照和支持,谋取在煤炭销售、煤业铁路运输等方面的竞争优势,2008年至2011年期间,周某轩先后10余次对张某和江某贿送。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元通煤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周某轩作为元通煤业的直接责任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多人行贿共计472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判决:被告单位重庆元通煤业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周某轩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责任编辑:邱光龙 HF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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