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裁判文书网获悉,烟台市一名男子因贷款诈骗被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
被告人曲某强,男,1978年7月生人。2016年11月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刑事拘留。案发时系烟台市尚都餐饮公司法定代表人。
据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2月实达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与曲某强协商,以尚都餐饮公司作为借款人,以实达安装公司作为保证人并以公司名下厂房为抵押,向烟台农商行牟平区宁海支行申请贷款人民币500万元。
在向银行提交贷款资料的过程中,曲某强在贷款用途方面伪造一份尚都餐饮公司向段某购买门市房的合同,并向银行提供了房屋买卖合同的复印件,证实尚都餐饮公司向段某购买房屋。
2016年2月17日,曲某强和刘某分别代表尚都餐饮公司和实达安装公司与烟台农商行牟平区宁海支行签订合同,尚都餐饮公司贷款500万元用于购买门市房和装饰材料。保证人为实达安装公司。
2016年2月26日,500万元贷款从尚都餐饮公司的贷款账号打入段某的银行卡账户。第二天曲某强找到了段某将这笔款项转入到了另一人账户,又分别转入了曲某强父母的账户中。
随后,曲某强便关掉了手机,带着他的父亲和女儿到洛阳居住,切断了与牟平的一切联系。将部分贷款用于偿还银行利息、炒股、购买彩票和买房等个人消费。
之前和曲某强协商这笔贷款的实达安装公司的刘某,根本没有看到这500万贷款。
2016年11月24日,曲某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18年8月20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曲某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其违法所得应当责令退赔烟台农商行牟平区宁海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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