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从裁判文书网获悉,湘阴县两名男子骗取湘阴农商银行贷款490万元,后转移贷款用途并躲避催收,到案后获得银行谅解被判处缓刑。
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云与被告人杨某经商议后,通过虚构经济合同、隐瞒资金真实用途的方式,以被告人杨某的名义,于2014年1月22日从原湘阴县信用合作社(现名湖南湘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郊分社骗取贷款490万元,后转移贷款用途并躲避信用社催收。

朱某云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朱某云提供了真实足额的抵押物,银行不存在遭受重大损失的风险;另外,湘阴县农商行违法发放贷款,应承担本案主要责任。
据城郊信用社信贷员黄某证言,2013年11月朱某云介绍杨某到城郊分社贷款,他是这笔贷款责任人,杨某按照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后,以芷江县三个乡镇土地整治项目和岳阳升泰房地产公司美浓小镇小区消防工程申请的贷款,在没有对申请贷款的文件进行调查的情况下,将490万贷款放给杨某。对贷款真实用途不知情。
但城郊分社主任王某表示,“信用社未对贷款用途进行核实,黄某伪造了贷前调查报告。”信贷内勤也证实,该笔贷款是先发贷款再收到档案的。
2018年3月15日、9月26日,被告人朱某云与被告人杨某分别被抓获归案,后与湘阴县农商行达成了还款协议,并按约定归还了第一期资金70万元,取得了湘阴县农商行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云、杨某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某云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云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6个月,缓刑1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二、被告人杨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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