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份刑事判决书。时任肥城市农商行的职工荆某国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逮捕。
据判决书披露,荆某国在2018年10月某天下午酒后驾驶汽车至非机动车道休息,因影响他人通行,又将车向前开至路沿石上停车休息。后在交警检测血液酒精含量时,在荆某国血液中检测出酒精成分,含量为293.0mg/100ml。
2018年10月9日,荆某国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依法逮捕。法院认为,荆某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查实,荆某国在2014年时就因酒后驾车被肥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
据了解,饮酒驾车判定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酒驾车判定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根据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80毫克的驾驶员即为酒后驾车,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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