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授权

注册

又一骗贷大案曝光!中国银行一支行被招商引资企业骗走6000万,合同公章全是假的

2019-04-09 16:24:00 和讯名家 
中国基金报记者 乔麦

  日前公开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中国银行滦州支行(现滦州市支行)被企业骗贷6000万元。李某华以招商引资企业的名义开空头支票,伪造虚假合同骗取大额贷款,之后又伪造各类企业的合同以及财务专用章,分多次以订购设备、付工程款等名义将该笔借款中的5256万元骗出。值得一提的是,这一系列违法行为发生在2005年,至今已过去十余年。

  2015年12月,李某华在太原市公安局投案自首。法院认为,李某华构成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责令其赔中国银行滦县分行人民币4430万元。

  十四年前的大案曝光

  招商引资企业法人骗6000万贷款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一审刑事判决书,披露了一宗发生在十多年前的骗贷案件。

  从故事的开端——2005年3月算起,这宗案件发生迄今已有14年时间。案件主角李某华彼时为原河北恒康乳业有限公司(下文称恒康乳业)法人,恒康乳业系招商引资引进的企业,政府给予其优惠政策,并帮助协调解决贷款。

又一骗贷大案曝光!中国银行一支行被招商引资企业骗走6000万,合同公章全是假的
  按照检察院指控,2005年3月31日,李某华以恒康乳业的名义骗取中国银行滦县支行的信任,签订6000万元的人民币借款合同。合同规定由恒康乳业在中国银行滦县支行开立用于提款、付息、付费及还款的账户,借款人需在3日内提出书面提款申请及相关贷款用途的证明文件。合同签订后,

  5天后,中国银行滦县支行将6000万元借款转入恒康乳业提款账户。

  以订购设备、付工程款

  等名义将5256万元骗出

  6000万元借款到账后,李某华等人又伪造各类企业的合同以及财务专用章,在三个月左右的时间内分六次以订购设备、付工程款等名义将该笔借款中的5256万元骗出。

  具体来看,2005年4月7日,李某华等人伪造河北恒康乳业有限公司与北京中轻机乳品设备有限公司的设备订购合同,从中国银行滦县支行申请设备款3440万元的汇票,而后伪造北京中轻机乳品设备有限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将该汇票背书给太原市美森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下称美森咨询公司)并解付。

  18天后的4月25日,李某华伪造一份施工合同,从银行申请工程款700万元的汇票,伪造施工方财务专用章,同样将汇票背书给美森咨询公司并解付。

  之后在5月21日至7月8日一个多月期间,李某华又如法炮制,伪造4起各种不同门类的合同及签订另一方的财务专用章,包括设备采购合同、工业品买卖合同、工程技术承包合同等,从中国银行滦县支行申请设备款、工程款汇票共计1116万元。其中将3笔款项背书给美森咨询公司,最后1笔汇票背书给了陕西恒康乳业有限公司。

又一骗贷大案曝光!中国银行一支行被招商引资企业骗走6000万,合同公章全是假的
  骗贷后即抽身

  企业账户分文不留

  既然合同是假的,李某华从银行骗出的5000多万元借款去向如何?

  据一审判决书,经审理查明,中国银行滦县支行发放的5256万元借款中,除合计826万元用于采购设备和建设厂房外,其余4430万元被被告人李建华伙同李保继转到与自己有密切关联的太原市美森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和陕西恒康乳业有限公司,且具体使用用途不明。

以上导致贷款无法归还,仅于2005年6月21日还利息82.58万元,2005年9月21日至2006年3月22日共还利息196.7万元,合计共偿还中国银行贷款利息279.28万元,给中国银行滦县支行造成损失5720.72万元。
  以上导致贷款无法归还,仅于2005年6月21日还利息82.58万元,2005年9月21日至2006年3月22日共还利息196.7万元,合计共偿还中国银行贷款利息279.28万元,给中国银行滦县支行造成损失5720.72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李某华在骗取贷款后仅两个月时间便从恒康乳业抽身而走。2006年2月20日,恒康乳业更名为元鑫缘乳业,系李某华以虚假的方式将股份转让给了他人退出了该公司,之后李某华离开了滦县(现滦州市)。

  2006年3月22号,恒康乳业的银行账户上显示余额0元。经2007年2月1日对河北恒康乳业有限公司剩余资产评估,在建工程1579.51万元;机器设备1002.11万元,合计2581.82万元。

  2015年自首

  因贷款诈骗罪获刑

  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2015年12月23日,李某华因涉嫌贷款诈骗罪被河北省滦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列为网上在逃人员,2015年12月24日在太原市公安局民警规劝下到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自动投案。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认为,李某华作为河北恒康乳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以河北恒康乳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从中国银行滦县支行贷款,但却对有明确贷款用途的贷款,指使他人伪造虚假的合同及财务专用章,将贷款从银行骗出并转移到与自己有密切关联的太原市美森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和陕西恒康乳业有限公司,具体使用用途不明,造成贷款无法归还,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李某华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6日起至2029年6月23日止。)

  2.责令被告人李某华退赔中国银行滦县支行人民币4430万元。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中国基金报。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责任编辑:马金露 HF120)
看全文
写评论已有条评论跟帖用户自律公约
提 交还可输入500

最新评论

查看剩下100条评论

热门新闻排行榜

推荐阅读

    和讯热销金融证券产品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和讯网无关。和讯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