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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自裁判文书网获悉,咸宁农商银行大幕支行原副行长兼会计主管刘某,犯挪用资金罪获刑。
判决书显示,刘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为客户赵某办理定期存款时,私自将6.5万元存款提前支取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并将已经因提前支取而作废的存单交给了赵某。2018年6月24日,刘某采取同样的手段,将客户刘某的30万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
案发后,刘某将挪用款项退回。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判处刘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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