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裁判文书网近日披露了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阙某贷款前明知公司经营状况亏损,不符合银行贷款的条件和要求,仍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购销合同,向江西银行南昌中山路支行(原南昌银行永兴支行)申请900万元贷款。后被告人将该款全部转出用于归还个人债务,贷款到期后,至今未归还贷款。2018年8月22日,公安民警在将其抓获归案。一审判决,被告人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阙某供述称,自己为中汗公司实际控制人。中汗公司自2008年6月开始向南昌银行永兴支行申请贷款用于购买钢材,前期贷款均发生了相关贸易,且贷款均已归还。2011年其在银行贷款到期之后,公司亏损很厉害,还不起这笔贷款。其经多方努力,向亲戚朋友借钱,最终还是还掉了这笔950万元贷款。2012年11月,为了偿还亲戚朋友的借款,在没有真实贸易的情况下,阙某提供了一份其伪造的中汗公司向铸富公司购买钢材的《购销合同》及财务报表等,再次向南昌银行永兴支行申请贷款900万元,期限为一年。2012年11月20日,永兴支行将900万元贷款转入铸富公司账户内,后阙某利用其掌控铸富公司账户的条件,将该款全部转给其侄子控制的上海铸贵建材经营部银行账户,由阙某归还这些借款。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阙某作为中汗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明知自己公司无法达到贷款单位所要求的贷款条件,仍然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购销合同,以欺骗的手段获取南昌银行永兴支行发放贷款900万元,至案发时该900万元贷款本金及1031.19万元利息仍未偿还,给银行造成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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