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自裁判文书网了解到,原临沂市临商银行基建办公室基建主管高某瑞犯挪用资金罪一案在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

判决书显示,2005年1月3日,临商银行决议集资建设职工住宅小区金茂花园,同时成立基建办,之后开立集资建房资金统一管理账户。2010年5月,高某瑞经人事调整,被安排到临商银行基建办工作,担任基建办公室基建主管,负责出纳工作。
2012年3月至2016年11月,高某瑞利用经手、管理临商银行职工集资建房资金的职务便利,先后17次挪用该笔资金共计1692.35万元用于营利活动和个人使用。其中1600.5万元用于个人购买期货、股票,91.85万元用于购买自用房产、车辆和个人消费。至今仍未偿还。
据了解,高某瑞挪用资金用于购买期货和股票的时间共分为两个阶段:
一、2012年3月20日,高某瑞第一次将建房资金账户中的钱转到其个人账户,该笔资金用于购买期货,之后一直到2013年5月20日,共十笔转账都是用于购买期货。这十笔共挪用资金1087万元。
二、2015年6月6日,据上一次转账2年之后,高某瑞再一次出手,将14.5万元转入自己账户用于购买期货。之后高某瑞开始将目标转移到了股票上,2016年2月22日至2016年11月11日,高某瑞将共计564万元的建房资金用于购买期货和股票。
2018年7月6日,高某瑞在临商银行工作人员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高某瑞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处高某瑞有期徒刑7年。判决后,高某瑞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被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
(责任编辑:李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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