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自裁判文书网获悉,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担保公司)法律合规部经理朱某犯受贿罪被判刑。
据资料显示,锦江担保公司成立于2008年11月27日,由锦江局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出资500万元注册,后经多次注资、变更股东,成为国有控股公司。其中非全资国有的公司为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为4.96%。
经法院审理查明,朱某于2013年2月进入锦江担保公司,8月担任担保业务一部经理,后于2016年4月调任法律合规部经理。
2014年8月至11月,朱某在担任业务一部经理期间,利用其为客户提供贷款担保的职务之便,采取直接向客户索要感谢费,或谎称银行工作人员要回扣等方式,向被担保客户索要贿赂款共计40万元。2015年2月至4月间,朱某利用职务之便,谎称要向银行人员支付资金回报等方式,向锦江担保公司申请业务费予以私吞,共计17万元。
上述赃款均被朱某用于投资股票、基金和个人消费。2018年6月22日,朱某因涉嫌受贿罪被留置。法院认为朱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采取虚构事实或私自截留的方式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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