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层层审核和风控把关,浙商银行成功购买到了一份假理财产品。
有意思的是,这份假理财产品浙商银行自己一直未发觉,直到银监会来总行检查,才发现购买的理财是“三无”产品,无备案、无编号、无真实投向。日前,和讯银行从重庆渝北区人民法院披露的一起刑事判决书中发现了上述案件。
浙商银行两家分行被骗
2015年4月,浙商银行西安分行金融同业部客户经理孟某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自称是中信证券(600030)公司的张经理,称建行重庆市分行有一个保本理财产品,金额4亿元,问浙商银行西安分行能不能做这笔业务。
对突如其来的业务,孟某要求进一步核实具体信息,张经理将建行重庆XX支行行长张某的联系方式给了孟某。孟某与行长张某联系后,核实确实存在这笔业务。
经浙商银行总行批准,2015年6月,浙商银行西安分行的客户经理骆某和核保经理去建行重庆XX支行现场进行了核保和合同签订,合同总额4亿元。骆某表示,其一行人到建行重庆XX支行行长办公室见到了张某,张某在相关协议上签了字,核保经理对签协议的过程拍了照片,然后张某安排了一个办公室的女性工作人员盖章。
据浙商银行西安分行总经理助理李某证实,2015年,浙商银行西安分行在建行重庆XX支行购买了一款4亿元的保本理财产品,期限2年,预期年化收益率6.8%,产品名称为“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乾元保本型理财产品2015年第16期”。
同年7月,孟某又联系到浙商银行上海分行资产运营中心副总经理吴某,其告诉吴某,浙商银行西安分行要购买一单重庆建设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但是由于西安分行表内(资产负债表)资产余额不足,问吴某愿不愿意接这单业务。
吴某考虑到表内还有余额,该业务又是风险比较低的同业业务,于是答应了。按照浙商银行内部购买资产业务流程进行了审批,经部门总经理吴某及相关部门审核,并经分行行长签批后,浙商银行上海分行授信评审部前去建行重庆XX支行办理了面签手续。
2015年7月,浙商银行上海分行购买了建行重庆市分行发售的乾元保本型理财产品17期,金额4亿元,期限2年,预期收益6.8%,因为双方签订的是建行发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建行重庆XX支行的责任是要承担按季支付理财投资收益以及理财到期后支付本金及收益的责任。
考虑到理财说明书说明是用于同业存款,该业务风险较低,浙商银行上海分行未对后续投向跟进,而且对转出账户“中信-XX-建设银行资产管理专户”也未提出质疑。
银监会现场检查发现异常
一直到2016年,浙商银行西安分行和上海分行都未发觉购买了一个假理财产品。直至银监会在检查浙商银行总行时,发现浙商银行西安分行购买的前述建行4亿元理财产品没有备案编号,便进行核实和处理,建行重庆XX支行的时任行长曹某回复,“这笔理财产品在建行重庆市分行系统内查不到。”
浙商银行西安分行瞬间懵了,这个回复意味着建行重庆市分行没有发行过这笔理财产品。所幸的是,这笔理财产品目前是按季付息,结息正常,没有出现拖欠的情况,本金是2017年6月到期。
既然建行否认发过上述产品,那么浙商银行购买的这笔假理财是怎么回事,所谓的理财资金又流向了何处?
后经建行重庆市分行投资银行业务部总经理刘某证实,建行在重庆市范围的理财产品都是由刘某所在的部门负责发行,由下属支行及各网点对个人和机构销售。经核实,建行重庆市分行未发行过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乾元”保本型人民币2015年第16期、第17期理财产品。
从判决书中,和讯银行了解到,这笔假的理财产品系支行长张某为帮助虚构出来的,虚构的原因是因为某地产公司总经理找到张某贷款,但该笔贷款未能在建行审批通过,张某碍于多年的朋友情份,才想到了虚构理财产品帮助融资,从浙商银行出来的资金,最终经过中信证券转给了该地产公司。
值得一提的是,该地产公司付出总的融资成本是每年16%。
2017年12月26日,张某因犯受贿罪,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万元。案发后,浙商银行西安分行、上海分行均已收回全部出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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