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裁判文书网获悉,吴某俊伙犯诈骗罪、骗取票据承兑罪一案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
判决书显示,2015年7月22日,吴某俊伙同他人,通过伪造云南红塔银行昆明金碧支行的银行储蓄存款单,提供虚假资料办理存款人委托吴某俊质押存款单的公证,并由云南马运商贸有限公司提供虚假的农膜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骗取云南红塔银行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50万元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通过贴现后转账298.72万元至被告人吴某俊个人账户。后被告人吴某俊将上述钱款用于个人消费使用,造成云南红塔银行昆明金碧支行损失人民币314.01万元。
2016年11月,吴某俊伙同他人虚构可以为蒙自圣圆商贸有限公司融资人民币4000万的事实,以融资要先交定金为由骗取200万元,其中72.82万元被吴某俊消费使用。
2017年10月23日,被告人吴某俊被公安人员抓获。
原审法院认为,吴某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公私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吴某俊采用提供虚假的存单进行质押担保的方式,欺骗银行开具承兑汇票,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决吴某俊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原审判决后,吴某俊不服判决上诉,2019年4月4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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