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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领导打招呼,涞源某信用社主任就敢违法放贷4600万,借款企业无厂区无员工

2019-06-18 11:03:02 和讯银行  高凯

  日前,裁判文书网披露一起信用社违法放贷的刑事判决书,涞源农信联社开源信用社4人违法发放贷款4600万元。

  判决书显示,参与该案件违法发放贷款的人员,除了开源信用社主任王某生,还有侯某江、郭某军、徐某飞三名信贷员。

上级领导打招呼,涞源某信用社主任就敢违法放贷4600万,借款企业无厂区无员工

  经涿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月至2010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生任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源信用社主任期间,指使时任开源信用社信贷员的侯某江、郭某军、徐某飞在借贷人未提供任何抵押物的情况下,没有履行贷款审查职责,超越审批权限,违反国家发放贷款规定,给齐某实际控制的涞源县政峰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政峰公司)发放贷款7笔,共计人民币4600万元。

  那么这起违法放贷的案件是如何发生的?

  据涞源县政峰商贸的实际经营人齐某证言,涞源县政峰商贸有限公司没有机器设备,也没有从业人员,只有其自己一个人。2010年1月20日,其到涞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云某办公室,和他说自己做生意缺钱,需要资金周转,让他帮其办300万元临时贷款。

  “政峰公司没有厂区,所以不可能存在机器设备,这些云某都是明知的。”齐某表示,后来云某给王某生打电话,王某生到云某的办公室,介绍其与王某生认识之后,云某让其跟着王某生去开源信用社办理贷款。

  根据开源信用社办理贷款的流程显示,超过10万元以上的贷款均要上报联社审批,但开源农村信用社发放的7笔贷款均没有通过联社审核,都是王某生签字之后直接让信贷员给政峰公司发放贷款。

  王某生辩护提出,其发放贷款时不认为是犯罪行为,仅是执行上级领导的决定,且在本案七次发放贷款过程中均未索取不当利益;本案发放的贷款本息已全部收回,未给国家、集体造成损失。

  涿州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生作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明知贷款人不具有贷款资格,未提供抵押物,且在超出自己权限的情况下,仍指使信贷员制作贷款手续;侯某江、郭某军、徐某飞作为信贷员,未依职责认真审查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法院一审判处王某生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侯某江等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2-3年不等,并处以缓刑。一审宣判后,侯某江、郭某军、徐某飞三人提出上诉,2019年4月,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部分事实尚不清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涿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责任编辑:邱光龙 HF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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