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郭某某通过伪造相关材料,欺骗烟台市商业银行福山支行与其经营的烟台润之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三方合作协议》协议,骗取了烟台市商业银行三张金额为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最终给银行造成本金损失420元。
2004年,被告人郭某某注册成立烟台之润商贸有限公司,主要经营伊利液态奶,其是主要经营负责人。在三方协议到期伊利不同意续签合同的情况下,其为继续在烟台商业银行开具承兑汇票周转资金,伪造了三方协议。为了将三张承兑汇票贴现,郭某某伪造了伊利集团收到三张承兑汇票的收款收据,通过私刻伪造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液态奶事业部财务专用章,将三张承兑汇票贴现590余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烟台商业银行三马路支行行长常某表示,郭某某经常到其所在支行办理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办理贴现业务的流程一般是先验票的真假,再到出票行查询,回复汇票无误后,让持票人提供承兑汇票上最后两手背书公司的合同,然后填写贴现凭证,扣除贴现息后将款打入最后一手背书公司的账户上,再把承兑汇票交到上级行,贴现业务结束。
然而,其给郭某某办理贴现时,先验明票的真假,再到出票行查询汇票无误后,就由其自己找熟悉的公司给做两手背书,然后造个假的购销合同,把钱打入最后一手公司后,再把款转入郭某某烟台之润公司或者鹏润公司的账户上,且一直都是这么运作的。
其中,常某为郭某某贴现的烟台市商业银行的三张,出票日为2008年9月24日、25日、26日,金额都是200万元,该三张汇票最后两手背书都是盖的烟台明达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烟台永友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印章,款是从永友保温到的烟台之润的账户上。
常某表示,其帮郭某某办理承兑业务是为了揽业务,增加支行的工作业绩。银行承兑汇票的第一手背书印章必须是盖好的,银行才能办理贴现,因此郭某某贴现的汇票上第一手背书签章处“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章和“张发义印”不是其盖的,郭某某给其汇票的时候已经盖好,其不可能为了银行的工作,揽点贴现的业务去私刻伊利的印章的有关情况。
2019年5月21日,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该法院认为,郭某某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票据承兑,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2年, 并处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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