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日,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披露了《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成锦检公诉刑诉〔2018〕226号)。
《起诉书》显示:李某甲,男,1980年出生,原XX银行股份成都分行理债清收业务五部工作人员,户籍地在成都市武侯区;李某乙,男,1983年出生,原XX银行成都XX支行零售业务部经理,户籍地在成都市锦江区。
黄桷树财经查询得知,李某甲和李某乙均供职于大连银行。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初,李某甲、李某乙2人入职大连银行成都分行,分别任成都分行业务部门负责人、客户经理。
2012年3月,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喜德县金鑫铸造有限公司(下文简称:金鑫公司)向大连银行成都分行申请贷款过程中,其法定代表人朱国普(已判决)提供了伪造的金鑫公司与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公司之间的《产品购销合同》、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回执、说明等虚假材料。
李某甲、李某乙在办理该笔贷款的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未对金鑫公司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尽职审查及向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公司现场核实,导致大连银行成都分行未发现上述材料系伪造,向金鑫公司发放贷款8000万元(其中5500万元转支付给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物的葛某某个人使用)。
后来,金鑫公司未按期偿还贷款,便于2013年4月、2013年10月、2014年9月通过过桥拆借方式还贷后继续以前述方式续贷。
值得一提的是,金鑫公司2013年4月、2013年10月的两次续贷均由李某甲、李某乙办理。
截至案发时,该笔贷款仍有5381.80万元未偿还,其中2480万元系金鑫公司未偿还。
李某甲、李某乙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分别于2017年7月17日、2017年7月18日到案接受调查。
成都市检察院认为,李某甲、李某乙身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于2018年4月3日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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