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的3亿元理财诈骗案7月初宣布了终审裁定。
据(2019)皖刑终131号刑事裁定书显示,该案一审法院认为,重庆银行贵阳分行原业务九部负责人涂某、贵州安泰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公司”)法定代表人申某等人及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伪造、变造的银行保函等票据材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中国经营报(博客,微博)》记者获得案件材料显示,该案中,重庆银行涉案人员涂某等人使用虚假担保函、批复函等资料,骗取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美的”)对安泰公司间接发放3亿元资金。值得注意的是,3亿元资金到位后,涂某获得及支配了共5100多万元,他用部分款项偿还了其经办的两笔未能按时收回的贷款,一笔是贵州湖城腾辉贸易有限公司不良贷款1980万元,另一笔是铜仁顺通石材有限公司1480万元。
重庆银行告诉本报记者:“根据刑案审理及判决情况,法院认定涂某的罪行系自然人犯罪,是其个人行为,与本行无直接关系,一审判决书中无针对本行的判决事项。后多名被告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二审阶段。2019年7月5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2019]皖刑终131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批复函、担保函皆为造假
本案案发于2016年。记者获得的案件资料显示,安泰公司为了获取资金,要求其财务总监杨某对外融资。杨某伙同重庆银行涂某、资金中介励某等人预谋进行诈骗。2016年春节前后,为了骗取合肥美的3亿元资金,励某要求安泰公司杨某提供虚假的安泰公司财务资料,并与涂某、杨某合伙炮制重庆银行关于安泰公司7亿元融资担保的批复资料。
记者获得该批复资料显示:“经研究,同意你行(重庆银行贵阳分行)为安泰公司融资开具保函,担保金额不超过7亿元人民币,期限5年,且要求你行在6个月内完成此项工作。”该批复资料的落款印章显示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落款时间为2015年11月25日。
相关资料准备好后,经过数位中介方牵线搭桥,涂某等人与美的集团方面取得联系。案件材料显示,励某通过华创证券上海三元路证券营业部斯某等人,联系到关键人物——美的集团金融中心李某。李某等人在审核材料后认为符合其公司放款条件,于是在2016年3月9日上午到重庆银行贵阳分行涂某办公室洽谈。最终,李某等人陷入骗局,在得到涂某同意代表重庆银行贵阳分行为安泰公司融资7亿元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李某向美的方面申请资金准备放给安泰公司3亿元资金。
因为企业间不能借款,于是双方决定绕道信托。具体来说,案件资料显示,合肥美的与华创证券签订“华创恒丰86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此间华创证券与合肥美的明确约定:委托人自行承担风险(放款合同由合肥美的负责审查、承担风险)。此后,再由华创证券与陆家嘴(600663)国际信托签订信托合同,准备通过信托贷款的方式给予安泰公司3亿元融资。
重庆银行在回复中指出,美的方面要求商业银行对该资管计划提供承诺函作为“暗保”,安泰公司杨某、吕某等人、华创证券斯某、该行贵阳分行前员工涂某(该员工于2016年6月正式离职)等人与合肥美的签订了一份《承诺函》,主要内容为该行贵阳分行承诺为“华创恒丰86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担保,并加盖伪造的本行贵阳分行公章及行长签名章。
据裁定书显示,李某等人在2016年3月21日再次来到涂某办公室,准备面签承诺函。当天,按照涂某等人事先安排,在涂某打印好用印申请后,一名假冒的银行员工拿着用印申请假装去找行长审批,随后另一名假冒的银行工作人员拿着装有伪造的重庆银行贵阳分行公章和行长邓某的法人章的箱子进入涂某的办公室,使用伪造的公章和法人章在承诺函上盖章。当天,合肥美的按约定将3亿元资金汇入指定的账户,次日该资金转入安泰公司在重庆银行贵阳分行的账户。
记者获得该份承诺函显示:“我行(重庆银行贵阳分行)保证最迟在投资日到期的3个工作日内将本业务初始资金及全部应付收益款项清算到贵司(合肥美的)以下账户,并保证补偿贵司因签订主合同(‘华创恒丰86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所可能遭受的一切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该承诺函同时显示:“该资产管理计划起息时,在双方核对并签字密封后,本函件交由贵司(合肥美的)妥当保管。当资管计划按照预期收益到期时,贵司需将本函件按照密封原样交回我行,其本函件需于贵司收回投资本金及收益时失效。”
也就是说,该份承诺函被约定以密封形式保存。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金融律师张远忠告诉记者,企业通过资管发放信托贷款,不允许银行出具承诺函(或称“兜底函”),如果银行违规出具承诺函,那么双方将根据各自的错误承担相应责任。但他同时表示,若是银行承诺函上的章印系造假,那么一般情况下,银行并无责任。
支配款项化解不良
涂某作为银行人员,为什么要铤而走险开具虚假承诺函?据案件材料显示,涂某在过去任职某国有银行铜仁分行信用卡与电子银行部总经理期间因失职造成贷款风险900余万元,造成个人欠款;在重庆银行贵阳分行有其经办两笔共计3460万元贷款未能按时收贷,涂某为了还贷及还清个人欠款参与到本事件来。
那么,3亿元款项流向如何呢?据裁定书显示,安泰公司3亿元融资到账后,安泰公司支付了4500万元的融资费用。其中,中介人励某获得1800万元。其他案件材料显示,安泰公司融资负责人杨某获得300万元,华创证券斯某获得138万元,其他中介及参与人士亦有所得。如此算来,该笔融资仅好处费就占总额的15%。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案件材料显示,涂某获得及支配该3亿元中的5100多万元。具体来说,涂某还个人借款280万元,为谋取个人3亿元存款业绩给相关公司开票费用逾800万元。另外,涂某偿还名下贵州湖城腾辉贸易有限公司不良贷款1980万元,偿还铜仁顺通石材有限公司1480万元,该两笔款项加和正好是3460万元,与上述涂某经办两笔未能按时收贷的额度一致。
纸里终究包不住火。案件材料显示,2016年5月,因某股份制银行重庆分行向重庆银行贵阳分行查询安泰公司在该行审批的7亿元融资性担保函的真实性事宜,经重庆银行贵阳分行查实“重庆银行贵阳分行关于7亿元融资保函的审批通知书”系伪造,此事暴露后,重庆银行贵阳分行将给安泰公司的3000万元贷款提前收回。合肥美的在得知保函是伪造后,经与重庆银行贵阳分行交涉将安泰公司在重庆银行账上的3500万元转还给合肥美的。此时,3亿元款项还有1.3亿余元被安泰公司支配。
重庆银行回复称:“2017年7月7日,我行向监管部门报送了《案件风险信息快报》,同时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全力开展后续处置工作,采取加强公共营业办公场所安全管理、加强员工行为排查、加强案件风险排查等一系列有效措施,坚决杜绝类似案件发生。”
针对该起事件,合肥美的2016年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安泰公司赔偿合肥美的2.65亿元本金及其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暂计至2016年11月20日为325万元);请求判令重庆银行贵阳分行及华创证券连带承担安泰公司对合肥美的上述赔偿责任。重庆银行贵行分行等相关方就该诉讼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重庆银行回复称:“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院法民辖终224号),裁定案件由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期间原告方美的公司曾提起中止审理申请,贵州省高院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中止诉讼裁定。其后,美的公司又于2019年6月17日提起撤诉申请,贵州省高院于2019年6月19日作出准许撤诉裁定(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黔民初153号),本案已结案。”
记者获得资料显示,合肥美的撤诉理由为重庆银行贵阳分行等相关方与其商讨赔偿。那么,合肥美的所述是否属实?若属实,重庆银行将如何赔偿?对此,重庆银行未做答复。
记者就该案相关情况与合肥美的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并按对方要求发送了采访提纲,但对方称未能收到。记者再次发送,对方称仍未收到。记者提出通过其他邮箱发送,但对方表示拒绝并挂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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