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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广东证监局下发了两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广发银行和广州农商银行均因为在开展基金销售和托管业务中存在问题,被广东局采取了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广东证监局要求,两家银行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在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广东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广东证监局将视情况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广发银行的“三宗罪”
经广东证监局调查,广发银行在开展基金销售和托管业务中存在三类问题:
一是基金销售业务部门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是部分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三是部分从事基金核算业务的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广东证监局认为,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五十七条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同时,第五十七条明确,未经基金销售机构聘任,任何人员不得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宣传推介基金的人员、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系统运营维护人员等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基金销售人员的持续培训制度,加强对基金销售人员行为规范的检查和监督。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要求,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需要满足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等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基金托管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等十项条件。
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广发银行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广东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广东证监局将视情况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的“四宗罪”
经过调查,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在开展基金销售和托管业务中存在四类问题:
一是基金销售业务部门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是未有效执行公司基金销售业务制度。
三是基金销售系统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
四是部分从事基金核算业务的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对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广东证监局也明确对广州农村商业银行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广东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广东证监局将视情况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一年间5家银行因基金销售领罚单
除了上述两家银行外,过去一年间,各地证监局对3家银行开出了行政监管决定书,均和基金销售违规有关。
2018年12月,吉林证监局发布监管措施,决定对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农商银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长春农商银行存在五类问题:一是未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二是未建立基金产品风险评价的方法体系,也未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产品进行风险等级划分;三是未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未制定与适当性内部管理有关的客户回访检查、评估与销售隔离等风控制度,未对购买基金的客户进行回访;四是未能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五是零售业务部和合规部未在宣传推介材料发放前出具合规意见书。
2018年10月,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部分客户购买的基金产品风险等级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告知客户风险不匹配和进行风险警示,被湖北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018年8月,吉林证监局对吉林九台农商银行采取了监管措施。吉林九台城商行因为基金业务部门管理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结算未明确资金划转时限要求,多次出现赎回资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划往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的异常交易情况,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方法及其说明未向基金投资人公开,未建立相关人员的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制度等7项违规事项,被吉林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基金销售机构选择销售基金产品应当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而基金销售机构自身应当建立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至少包括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的方式和方法,对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设置,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的方式和方法,对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的方式和方法,对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进行匹配的方法等内容。
而作为基金销售机构的银行,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和合规的高级管理人员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自向公众分发或者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除了基金销售机构内控建设外,为了保护投资者权益和管控产品创新风险,把适当的产品卖给适当的投资者,证监会于2016年12月公布并于2017年7月1日施行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办法围绕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产品风险等级、充分揭示风险、提出匹配意见等核心内容,制定一一对应的监督管理措施,落实经营机构适当性义务。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对包含基金销售机构在内的经营机构规定了经营机构在适当性管理各个环节应当履行的义务,全面从严规范相关行为:一是规定经营机构应当了解投资者信息,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每年更新;二是提出适当性匹配的底线要求,细化动态管理、告知警示、录音录像等义务;三是明确经营机构在代销产品或委托销售中了解产品信息、制定适当性标准等义务,规定委托销售机构和受托销售机构依法共同承担责任;四是要求经营机构制定落实适当性匹配、风险控制、监督问责等内部管理制度,不得采取鼓励从业人员不适当销售的考核激励措施,定期开展自查,妥善保存资料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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