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份二审刑事裁定书,这份裁定书披露了一家公司骗取两家银行8000万元授信的过往。
2014年,邯郸市新阳光化工有限公司(简称新阳光公司)资金流紧张,公司总经理石某华为缓解公司资金困难的局面,于当年1月至3月,向招商银行(600036,股吧)石家庄分行、光大银行(601818,股吧)邯郸分行申请了流动资金贷款,并向两家银行分别提供了虚假贷款资料,两家银行均向新阳光公司提供了期限为1年的4000万元循环授信额度。
之后新阳光公司向光大银行提供了与关联公司的虚假购销合同,骗得光大银行签发票面金额为4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并于半年后承兑汇票到期时,用上述方法再度获得半年的授信额度至2015年2月12日。
在取得光大银行的授信后,石某华用上述同样方式,于2014年4月骗使招商银行石家庄分行向新阳光公司提供了期限1年的4000万元循环授信额度,同样以虚假的购销合同先后骗取招商银行的承兑汇票后贴现,将贴现资金用于公司经营。
2015年2月至3月,新阳光公司在两家银行的授信先后到期,但该公司无力还款,使得共计8000万元的授信形成逾期。
光大银行邯郸分行在新阳光公司授信逾期后并未察觉出异常,而是在此笔授信逾期4个月以后,即2015年6月19日,以借新还旧的形式,将新阳光公司该笔4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转换成流动资金贷款。
裁定书显示,截至案发,新阳光公司的两笔贷款未偿还。2017年8月26日,石某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19年5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法院认为新阳光公司、石某华为缓解企业资金紧张的情况,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票据承兑,且到期后无法归还,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判处新阳光公司罚金200万元,石某华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8000万元。
在丛台区法院宣判后,石某华及新阳光公司不服上诉,被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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