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要建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了!
重庆银保监局已经下文,其它地区也不会远了。重庆建辖区内从业人员的“不良信息数据库”(即黑名单),从业人员的不良信息将报送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用于行业内部共享。


哪些保险从业人员会纳入监管?
包括产寿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
1)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
2)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
3)劳务派遣人员
3)签订代理合同的保险个人代理人
哪些处罚会上“黑名单”?
1)刑事处罚
2)行政处罚
3)党纪处分
4)内部处分
(公司内部处分也算!)
5)其他处罚
上了“黑名单”会有哪些阻碍?
1)高管任职批复
2)再就业
根据规定,查询是否上过“黑名单”是董监高、要害部门岗位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工作的必要环节,而金融机构在员工招录、任职时应主动向当地监管部门申请查询有关不良信息。
附:重庆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不良信息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强化从业人员管理,增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规范从业人员受处罚(处分)信息(以下简称不良信息)管理,根据银保监会相关规定,结合重庆辖内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银保监局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对重庆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不良信息进行收集、管理,并建立重庆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不良信息数据库(以下简称数据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辖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从业人员不良信息的收集、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信息填报机构为重庆辖内各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及其各级分支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及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包括邮政代理人员;与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合同的保险个人代理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不良信息是指银行保险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党纪处分、内部处分情况、处分撤销情况和外部处罚情况以及重庆银保监局认为应当记载于数据库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数据库由两部分组成,即:重庆银保监局内网平台不良信息数据库所记载的从业人员不良信息(以下简称内网数据库),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管理平台所记载的保险个人代理人不良信息(以下简称外网数据库)。
第八条 不良信息主要为重庆银保监局系统在审查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害部门岗位人员任职资格时,或辖内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在人力资源管理中,提供信息支持和参考。
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在工作中需要使用不良信息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重庆银保监局案件稽查处负责内网数据库建设的组织、管理、协调、监督、检查工作。设内网数据库管理员,负责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不良信息的收集、审核、录入、查询、修改以及系统使用权限设置等工作。
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外网数据库建设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设外网数据库管理员,负责保险个人代理人相关信息的收集、审核、录入、查询、修改以及系统使用权限设置工作。
第十条 重庆银保监局统计信息与风险监测处负责内网数据库系统维护工作和技术保障工作。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安排外网数据库系统维护工作和技术保障工作。
第十一条 各机构监管处按照本办法要求使用数据库信息,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并配合案件稽查处做好市级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及直接监管的法人机构从业人员不良信息的收集、审核、管理、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各银保监分局按照本办法要求使用数据库信息,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并在案件稽查处指导下负责辖内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从业人员不良信息的收集、审核、录入、修改、管理、检查工作。各银保监分局应及时将辖内法人银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不含保险个人代理人)不良信息录入内网数据库,并于每月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内网集中报送至重庆银保监局。
第十三条 对重庆银保监局给予行政处罚的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信息,由重庆银保监局案件稽查处按月向政策法规处采集后录入内网数据库。
第十四条 各银保监分局负责采集各分局给予行政处罚的银行保险法人机构从业人员信息,并按月录入内网数据库。
第十五条 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安排在外网数据库录入保险个人代理人的不良信息。
第十六条 各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应明确专门部门、专职人员负责从业人员受到的单位内部处罚信息报送、从业人员不良信息申请查询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并在内控管理中嵌入相关要求。
第三章 信息报送
第十七条 不良信息以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报送为主。各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和完善从业人员不良信息管理制度,确保及时准确登记、报送信息,并对所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各银保监分局、相关处室补充信息为辅。
(一)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应事先以聘用合同、员工守则等形式明确告知从业人员,如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其不良信息将报送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并用于行业内共享。
(二)处罚由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内部做出的,不良信息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构报送;处罚由机构外部做出的,由受处罚人员被处罚行为发生时所在机构报送。
人事关系隶属总(分)行(公司),但在下一级分支机构工作以及人事关系在分(支)行(公司),但在总(分)行(公司)或上一级机构工作的人员信息,均由该人员人事关系所在机构报送。
(三)各市级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及重庆银保监局直接监管的法人机构从业人员不良信息,向重庆银保监局报送;银保监分局辖内法人机构从业人员不良信息,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银保监分局报送;保险个人代理人不良信息按照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要求报送或录入。
(四)已离职从业人员的责任认定结果,由该人员离职前的任职机构进行报送。
第十八条 各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不含个人代理人)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党纪处分、内部处分情况、处分撤销情况和外部处罚情况,均应填报《重庆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不良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具体收集范围包括:
(一)刑事处罚:指司法机关对有关从业人员判处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等刑罚。
(二)行政处罚:指金融监管部门及行政执法机关对有关从业人员作出的处罚决定。包括,金融监管部门作出的取消董事(理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禁止从事银行业、保险业工作等,以及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行政拘留等。
(三)党纪处分: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由所在党组织对有关从业人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
(四)内部处分:指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按照有关内部规定对违规人员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包括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对劳务派遣人员因违反有关规章制度或应承担相关责任而作出的处理意见,含“退回”。
(五)其他处罚:指金融监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处罚,包括,从业人员因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内部规定被免职、解聘职务、责令辞职及应承担责任的单方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及重大经济处罚(5000元及以上)等。
(六)重庆银保监局认为应当记载于数据库的其他信息。
第十九条 不良信息主要包括:被处罚人姓名、证件号码、处罚机构名称、被处罚行为发生时所在机构名称、被处罚行为发生时岗位、职务、违法违规违纪基本事实、处罚依据、种类、期限以及有关更改信息等。
第二十条 各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应按照“一人一事一报”的原则,于处罚决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报送。从外部获取的处罚信息或处罚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获知或信息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保险个人代理人信息按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相关规定报送录入,报送、录入时限参照上述要求。
第二十一条 各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信息表”样式及填表说明要求进行填报,做到内容准确、格式规范。录入内网数据库的内容为“信息表”上所有栏目。其中,无中文名字的外籍从业人员可填写英文名字,无身份证的外籍从业人员可填写护照号码,港澳台人员可填写港澳台证号码。
第二十二条 “信息表”及有关处罚、撤销文件(或复印件)的纸质件与电子件应同时报送。纸质件应加盖公章,并填写联系人和报送部门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通过电子公文、机要交换或送达等方式报送。保险业金融机构的电子件通过刻录光盘并送达的方式报送,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电子件须通过金融机构“非1104”报表报送渠道下载、报送(不得擅自修改表格格式),具体操作方式是:
(一)登陆金融机构数据采集系统,在“资源下载”中下载“信息表”及填写说明。
(二)在银保监会数据采集系统客户端“文件管理”模块中,对填写后的“信息表”进行“非1104文件打包”,生成可上报的zip文件包。
(三)打开金融机构数据采集系统中的“监管文件”模块,在“数据上报”中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登记表”和期数时间,将zip文件包上报。
第二十三条 “信息表”文件按以下方式命名:“机构简称+地区名+××××(4位)年××(2位)月+被处罚人姓名+不良信息表”,例如,“××行重庆201308张三不良信息表”,表示××行重庆市分行2013年8月张三的不良信息表。
第二十四条 各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对行业内跨机构、跨地区进入本机构的从业人员,须要求其如实提供个人受处罚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做出承诺。
第二十五条 根据信息报送工作的实际情况,案件稽查处可牵头组织相关监管处室对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不良信息报送工作实施现场检查。
第四章 信息使用
第二十六条 内网数据库设置信息查询、信息录入、信息修改、高级查询、统计分析五方面权限。具体权限开放范围如下:
(一)向银保监局领导开放信息查询、高级查询、统计分析权限。
(二)向案件稽查处相关人员开放信息录入、信息查询、信息修改、高级查询、统计分析权限。
(三)向各银保监分局开放信息录入、信息查询、信息修改、高级查询、统计分析权限。
(四)向各机构监管处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市场准入的负责人、具体负责市场准入工作的人员开放信息查询、高级查询和统计分析权限。
(五)上述单位(部门)相关人员的权限变动,需经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并以书面形式报重庆银保监局案件稽查处备案后,由数据库管理员修改、设定权限。
第二十七条 外网数据库设置信息查询权限,向重庆银保监局领导、各银保监分局相关人员、案件稽查处相关人员、相关监管处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市场准入的负责人、具体负责市场准入工作的人员开放查询权限。其余外网数据库权限由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统一设置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银保监分局、相关监管处室在审核董事(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害部门岗位人员任职资格时,须按照“谁受理谁查询”的原则,进入数据库查询其是否有不良信息。信息查询结果和查询时间应在审批表格上注明,并由负责查询的监管员签字确认。
上述查询记录将作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工作的必要环节。
第二十九条 经查询发现有不良信息的,各银保监分局、相关监管处室应根据不良信息的具体内容,依照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决定是否予以核准或者是否同意所备案事项。
第三十条 重庆市各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在人力资源管理中,需要通过内网数据库了解相关从业人员不良信息的,重庆银保监局应提供必要的查询服务。其中,各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在员工招录、任职时,应主动向当地监管部门申请查询有关不良信息。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应当填写《重庆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不良信息查询申请表》,以书面形式向重庆银保监局提出查询申请。
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提出查询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查询并经本单位(部门)负责人审签后,填写《重庆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不良信息查询结果反馈表》,向申请查询机构书面反馈查询结果。
第三十一条 其他金融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书面提出需了解跨行业或跨地区董事(理事)、监事和高管拟任人员履职情况,并要求通过数据库了解拟任人员是否存在不良信息的,重庆银保监局可以依据对等原则或工作实际,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由办公室批转来函至对应银保监分局或监管处室办理,以局函或局办函形式回复。
各银保监分局、相关监管处室应当在收到其他金融管理部门查询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查询的信息结合履职情况按照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反馈。
第三十二条 上述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反馈事项,按照“谁反馈,谁建账”的原则,由经办人员详细记入《重庆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不良信息查询登记工作台账》(以下简称工作台账)。工作台账由各银保监分局、相关监管处室自行登记,包括申请单位、申请事项、查询时间、查询结果、反馈方式、反馈内容、经办处室、审批人、经办人等。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监管机构、银行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收集、管理和使用相关信息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数据库的使用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严守秘密,不得违反规定为他人提供查询或泄露数据库的信息,不得在数据库中进行不必要的查询。
第三十四条 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在查询拟招录人员不良信息前,应与其签订《重庆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个人不良信息授权查询使用承诺书》。
第三十五条 各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需与监管部门签订《重庆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不良信息申请使用查询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后方可查询有关不良信息。各市级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及重庆银保监局直接监管的法人机构将《承诺书》报送至重庆银保监局案件稽查处。各银保监分局辖内法人机构按属地原则与所在地银保监分局签订《承诺书》。
第三十六条 各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要求报送、查询和使用不良信息。违反本办法瞒报、迟报、查询、使用、泄露不良信息的,监管部门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三十七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人机构有关不良信息的报送、查询、使用情况,按季在1104系统《S03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情况统计表》中予以填报。
第三十八条 各分局、各机构监管处室确定内网数据库录入及使用人员名单,填报《重庆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不良信息数据库使用权限申请表》报送至重庆银保监局案件稽查处。
第三十九条 为严格保密要求,数据库使用者必须及时修改初始密码,并妥善管理和使用密码,严禁使用初始密码。
第四十条 不良信息除刑事处罚和金融监管部门作出的取消董事(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终身任职资格、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保险业工作的行政处罚为终身有效外,其他内网数据库信息保存期限为处罚期限终止日起5年,过期不再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十一条 任何人未经同意,不得下载和打印内网数据库信息。
第四十二条 违反上述规定泄露数据库信息并给重庆银保监局、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带来法律和声誉风险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重庆银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重庆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库管理办法》(渝银监办发〔2015〕49号)同时废止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金融圈男神。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和讯网无关。和讯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