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7日,央行、发改委和证监会联合起草的《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正式发布。该文件因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和三大部委联合召开的“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而备受市场关注。
《通知》主要包含五方面内容:明确违约处置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受托管理人和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在债券违约处置中的核心作用;明确违约处置各方的职责与义务;丰富市场化违约债券处置方式;加大对发行人逃废债的打击力度。
同日,央行授权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了多个配套文件,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及风险处置指南》《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业务指引(试行)》及其配套文件(下称《受托管理人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修订稿)》(下称《持有人会议规程》)。
需要注意的是,这是银行间市场首次推出受托管理人制度;同时,《持有人会议规程》也迎来大幅修改升级。
一位接近监管的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今日央行发布的《通知》及交易商协会发布的系列文件,与日前最高法的文件一起,构成了一个“三个层级”的制度体系:最高层级是12月24日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上讨论的《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第二层是今日三部委联合发布的《通知》,属于行政监管文件;第三层则是交易商协会发布的多个配套文件。
“这是一套组合拳,填补了我国债券违约处置机制的很多制度性空白,有利于提升处置效率,加快风险出清,维护债券市场的长远发展。这同时也是金融支持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风险的重要举措。”该人士说。
银行间市场迎受托管理人制度
受托管理人制度源于美国,绝大多数欧美等成熟市场发行的债券均聘请了受托管理人,其可代表投资人集中参与违约后的诉讼、仲裁或破产等司法程序,对提升违约处置效率、保护投资者利益有积极意义。
此前,银行间债市没有受托管理人制度,债券受托管理责任主要落在主承销商肩上;交易所债市则存在受托管理人制度。此次交易商协会推出受托管理人制度,除了与国际接轨,背后或亦有债市统一监管标准之意。
哪些机构可以担任受托管理人?
据《受托管理人指引》规定,除主承销商外,具备丰富处置经验的资产管理公司、律师事务所、信托公司等专业机构,只要符合要求,备案后即可开展受托管理业务。
“他们可以利用其资产处置或诉讼优势,既能给市场更多的选择,又有利于发挥‘专业的机构做专业的事’的作用。”前述接近监管的人士如是解释这一机制的安排。
由于受托管理人代表投资者的利益开展行动,其客观独立非常重要。为此,《受托管理人指引》从利益冲突的禁止情形、防范机制、信息披露等不同维度明确了利益冲突防范的具体要求,并允许投资者可通过持有人会议机制变更存在严重利益冲突或怠于行使相关义务的受托管理人。
受托管理人机制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之后,受托管理人机制的相关条款、流程将嵌入所有新发行的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
这也意味着,市场机构将拥有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如果发行人的债务融资工具若尚未发行,而相关方有意愿聘请受托管理人,可以按要求启用受托管理人机制;若债务融资工具如果已经处于存续期,而相关方有意愿聘请受托管理人,亦可以按照一系列要求和流程得以实现。
“《受托管理人指引》的发布,将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风险及违约处置的机制保障,也便于债项的投资者集体通过受托管理人开展统一行动,同时,也有助于协助投资者更好地衔接司法程序,提高违约处置效率。”前述接近监管的人士说。
议案表决分层引关注
2010年,交易商协会发布持有人会议规程,经多年发展,目前该机制已成为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渠道。
不过,近年随着债券市场风险及违约事件增多,新情况不断出现,对持有人会议机制带来新的挑战。市场各方对于持有人会议触发情形、表决议案类型、召开程序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也构成了交易商协会此次大幅修改《持有人会议规程》的背景。
修订后的持有人会议规程,强化了持有人会议机制在发行文件的约定,提高持有人会议效力;优化了会议召集程序,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提高会议召开成功率与透明度;强化了持有人会议参与各方的权责义务。
而其中颇受关注的创新之处是:议案表决分层机制。
“过去会议议案参会及表决比例要求是统一的,一般都是2/3参会有效,3/4表决有效。但在实务操作中,这几年越来越多投资人和发行人希望通过双方的协商改变债券的部分条款,比如希望能够将债券到期日延期,或者希望到期日能够提前,抑或希望能够添加一个行权条款。”前述接近监管的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这些市场参与者需求,“在现行机制之下,募集说明书里没有约定和没有规则依据的前提下难以操作”,而新规则根据议案重要程度的不同,在决议环节进行分层管理。
新版《持有人规程》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发行文件另有约定外,持有人会议决议应当由持有本期债务融资工具表决权超过总表决权数额50%的持有人同意后方可生效;针对特别议案的决议,应当由持有本期债务融资工具表决权超过总表决权数额90%的持有人同意后方可生效。
也就是说,重要的特别议案,表决有效的门槛提高;而重要性更低的一般议案,表决有效的门槛则有所降低。
新规要求,有六个方面的内容需要特别议案写进募集说明书:一是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文件中与本息偿付相关的发行条款,包括本金或利息金额、计算方式、支付时间、信用增进协议及安排;二是新增或变更发行文件中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机制或投资人保护条款; 三是解聘、变更受托管理人或变更涉及持有人权利义务的受托管理协议条款;四是同意第三方承担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五是授权他人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六是其他变更发行文件中可能会严重影响持有人收取债务融资工具本息的约定。
“议案表决分层机制给存续期债券重组提供了可能性和灵活度,可以提升持有人会议在庭外重组中的作用。”前述接近监管的人士说,“规程修订以后,将更有利于债券相关方就共同关心的重大问题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并促进共识的达成,提升议事决事的效率和效力;同时也更有利于风脸事件的化解和稳妥处置,保障投资人权益和维护市场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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