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网披露一起以“垒大户”方式挪用银行资金的案件。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王某自2000年10月至2011年9月,在担任农安县农商银行三宝信用社信贷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借用69名农户身份证贷款,在三宝农村信用社贷款70笔,共计人民币286.5万元。被告人王某将挪用的资金为其经商所用,至今拒不偿还。
“办理贷款的时候捏造的用处都是盖房子、买车、盖猪圈之类的理由,这些理由都是我编的,他们都不知道。”王某供述,自2008年开始到2011年被辞退为止,王某向农安县三宝小桥子村、西赵家沟村、放牛沟村的村民借身份证和名章,捏造虚假贷款理由,进行违规放贷,挪用资金供自己使用。
据了解,被告人王某是以“垒大户”的方式挪用三宝信用社资金。被告人王某借用5个以上的村民身份信息进行5户联保贷款,为其填写贷款联保合同并将合同上报,最后录入贷款系统。待贷款发放,村民来信用社取钱后到信用社后院将钱交给被告人王某,被告人王某给村民出具借条。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信用社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拒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农安县农商银行三宝信用社28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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