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网披露一起银行员工危险驾驶一审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王某是中原银行南阳分公司员工。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王某醉酒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因车向前滑行与他人停放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4.37mg/100ml。
据了解,2012年5月23日,被告人王某曾因危险驾驶罪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并吊销驾驶证。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因犯危险驾驶罪曾被判刑,系从重处罚情节。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目前我国酒后驾车标准的起点是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ml属于酒后驾车,大于等于80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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