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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重点

2020-02-12 10:17:24 第一财经日报 

  虽然总行在反洗钱工作上有无可取代的地位,但其实分支机构,尤其是境外的分支机构才是银行反洗钱深水区所在,实务中,只要银行分支机构都能在日常业务中落实反洗钱工作,那总行就会有更多资源和精力投入在更细致或更高层次的反洗钱工作上。

  目前银行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除须按照总行规定执行外,人行也特别提出银行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要求。

  一、反洗钱工作管理层面

  1.统一管理

  所谓“统一管理”可分为“制度统一、政策统一和同一性”三部分分析,在制度统一上,人民银行令[2007]第2号文《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已明确要求不管是银行总行还是分支机构,都应对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工作做出统一要求。

  其次,在“政策统一”方面,银发〔2012〕201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在跨境业务合作中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也要求金融机构应建立起全集团统一的洗钱风险管理政策,特别是对那些在海外的分支机构,如果所在地反洗钱监管要求比国内更严格,那在符合国内法律法规和银行本身反洗钱资源允许前提下,应尽可能以更高标准制定洗钱风险管理政策。

  至于所谓“同一性”,则是指银发[2013]2号文《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中,人行要求银行建立健全的洗钱风险评估及划分客户风险等级的流程,不允许明明是同一客户,却在同一银行的不同分支机构中产生不同风险等级评估的结果。

  2.专人管理

  一般来说,银行在国内的分支机构都已设置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其实人行也有要求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也必须设置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在上述银发〔2012〕201号文中,就特别对此进行规范。

  二、反洗钱工作报告层面

  对于银行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报告,有三大重点必须特别注意:

  1.分层报告

  银反洗发[2018]19号文《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中,已要求法人金融机构应建立内部不同层次的洗钱风险报告制度。如果是境内外分支机构,则须先在第一时间点向总部反洗钱管理部门报告洗钱风险情况,反洗钱管理部门再及时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进行报告,其中须报告的内容包含洗钱风险管理策略、政策、程序、风险评估制度、风险控制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洗钱风险事件等。

  2.从严执行

  上述人民银行令[2007]第2号文,和银反洗发[2018]19号文中,都强调银行分支机构特别是海外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标准要“就高不就低”,也就是如果海外的反洗钱工作要求比国内更严格,那就应该以遵守当地反洗钱规定为优先。这部分和上述银发〔2012〕201号文的精神保持一致。

  3.涉恐资产冻结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令[2014]第1号文《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规定,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如果按所在地规定,对涉恐资产采取冻结措施,除应及时报告总行外,还应报告总行所在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及总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最后,银行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审计与检查工作要注意几项重点,首先是“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在银反洗发[2018]19号文中,要求对银行境内外分支机构须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反洗钱工作检查,同时在银发〔2012〕201号文中,要求银行本身也应定期对境外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情况进行审计。

  其次,在银行分支机构的定期审计与检查时间要求上,从人行反洗钱局函[2007]439号文《关于对〈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相关问题的确认的复函〉中已清楚表示,虽然人行没有对所谓的“定期”的时间长短进行规范,但建议银行将“定期”的期限定义在不超过一年的时间。

  (上海富拉凯律师事务所银行风险合规部中国执业律师 王凡/文)

(责任编辑:李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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