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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银行保险机构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大连市银行保险机构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效果,推动辖区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评价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辖区中资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开展情况的评价,其中,大连银行、大连农商银行和各村镇银行采用法人机构评价体系;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埠城市商业银行和长春农商行采用分支机构评价体系;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采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评价体系。

  第三条 本评价办法结合日常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所掌握情况,通过定量和定性两方面,对各银行保险机构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据此确定差别化监管要求和监管重点。其中,定量指标主要考核银行业机构贷款融资规模、增速、结构、资金投放效率、价格及资产质量等,考核保险机构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风险保障和融资增信相关险种的承保理赔金额占比等;定性指标主要评价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经营战略、市场定位、机制建设、服务效率、费率优惠、产品和模式创新情况等。

  第四条 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考核评价目标是通过有效监管激励,引导银行保险机构持续完善机制建设、加大信贷或保险资源投入,切实改进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考核评价的原则是坚持客观公正、强调动态调整。

  第二章 中资商业银行适用评价要素及方法

  第五条 中资商业银行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考核评价共包括贷款投放监管指标完成情况、金融服务经营战略和市场定位情况、金融服务机制建设情况、金融业务差异化经营和服务改进情况以及监管配合、政府奖励和一票否决情况5项评价要素(含一项附加项),并视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采取差异化的分值权重。

  第六条 评价要素权重及指标设计如下:

  (一)贷款投放监管指标完成情况(法人类分值权重50%,分支类分值权重60%)包括信贷投放增长指标完成情况、信贷投放结构优化情况、信贷资金投放效率情况、信贷投放利率和资产质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债券投资情况5项一级评价指标和12项二级评价指标,主要考核银行业机构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贷款投放水平和质量。

  (二)金融服务经营战略和市场定位情况(分值权重5%)包括经营战略、市场定位、年度目标3项一级评价指标和4项二级评价指标(分支机构为3项二级评价指标),主要评价银行业机构是否建立了明确、科学的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战略和发展定位。

  (三)金融服务机制建设情况(法人类分值权重25%,分支类分值权重20%)包括激励约束机制、融资成本管控机制、风险防控长效机制3项一级评价指标和9项二级评价指标,主要评价银行业机构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制的改进和优化情况。

  (四)金融业务差异化经营和服务改进情况(法人类分值权重20%,分支类分值权重15%)包括信贷资源优化配置情况、优化信贷技术和提升服务效率情况、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情况、多元化风险分担模式构建情况4项一级评价指标和11项二级评价指标,主要评价银行业机构能否通过优化资源配置、改进业务流程、创新产品服务等切实缓解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活动中的难点痛点问题。

  (五)监管配合、政府奖励和一票否决情况(附加项)包括监管配合情况、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发现问题、数据报送情况、政府奖励情况和一票否决情况5项一级评价指标,主要考核银行业机构监管配合和政府奖励获得情况,以及在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中是否存在恶性违规行为。

  第七条 评价指标得分。对各评价指标设定分数及若干评价要点。评价指标按照评分依据及评分原则评估后,结合专业判断确定。分数设定与评价要点详见《银行业机构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考核评价表》。评价得分由各评价指标加总获得。

  第三章 保险公司适用评价要素及方法

  第八条 保险公司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考核评价共包括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风险保障工作情况、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增信工作情况、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相关产品及制度情况和日常监管情况4项评价要素(含一项附加项)。

  第九条 评价要素权重及指标设计如下:

  (一)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风险保障工作情况(分值权重40%)包括承保情况和理赔情况2项一级评价指标和5项二级评价指标,主要考核保险机构承保理赔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相关险种工作水平。

  (二)助力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增信工作情况(分值权重40%)包括承保情况和理赔情况2项一级评价指标和5项二级评价指标,主要评价保险机构助力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获取贷款工作水平。

  (三)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相关产品及制度情况(分值权重20%)包括专属保险产品开发情况、保险产品组合优惠情况、贷款保证保险部门岗位及工作制度情况、贷款保证保险考核指标及考核工作情况4项评价指标,主要评价保险机构针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进行产品创新、特别优惠、制度建设、考核工作等相关举措。

  (四)日常监管情况(附加项)包括与银行、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开展支持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发展的合作情况、其他支持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发展的加分事项、涉及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保险相关举报投诉3项评价指标,主要评价保险机构跨界交流合作和面临的投诉举报情况。

  第十条 评价指标得分。对各评价指标设定分数及若干评价要点。评价指标按照评分依据及评分原则评估后,结合专业判断确定。分数设定与评价要点详见《保险机构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金融考核评价表》。评价得分由各评价指标加总获得。

  第四章 评价组织

  第十一条 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考核评价工作由大连银保监局民营小微金融服务牵头处室负责组织,原则上每半年1次,对各机构在本评价周期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进行评价。评价包括机构提供佐证材料、机构监管处初评、民营小微金融服务牵头处室复评、审核评定、评价结果反馈等环节。

  第十二条 机构提供佐证材料。各机构严格依据《银行业(保险)机构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考核评价表》中佐证材料提供要点要求,准备相应的考核数据、制度办法、业务流程、工作记录和结果等佐证材料,并于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前报送至大连银保监局对口监管处室和民营小微金融服务牵头处室。

  第十三条 初评。各对口监管处应对机构上报佐证材料内容及数据的真实性予以审核,并依据《银行业(保险)机构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考核评价表》的评分内容及标准,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机构进行评分。评分结果应于每年1月25日和7月25日前完成,并提交至民营小微金融服务牵头处室。

  第十四条 复评。由民营小微金融服务牵头处室依据牵头工作掌握情况,对初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定与调整,得出复评结果。复评人员对初评分数有调整的,应当阐明理由并与初评处室沟通反馈后,形成不同于初评结果的评价结果。复评应当力求统一评价尺度,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准确和公平公正。原则上复评工作应于每年2月20日和8月20日前完成。

  第十五条 审核评定。在初评、复评基础上,评价结果经分管局长审核通过后上报局长办公会最终审核确定。

  第十六条 评价结果反馈。评价结果及监管意见将通过监管会谈、通报等途径反馈给被评价机构,必要时将通报总行(总公司)或母行(母公司)。

  第十七条 评价档案归集。评价工作反馈结束后,评价人员应当做好评价信息、评价工作底稿、评价结果、评价结果通报等文件材料的存档工作。

  第五章 评价结果及应用

  第十八条 评价结果。以评价得分确定各银行保险机构的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排名情况。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差四档。其中,得分排名前一至五名的银行评价为优秀,排名前六至十五名银行评价为良好,排名最后一至五名的银行评价为差,其余银行评价为一般;得分排名前一至三名的保险机构评价为优秀,排名第四至九名保险机构评价为良好,排名最后一至三名的保险机构评价为差,其余保险机构评价为一般。

  第十九条 评价结果说明。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考核评价是衡量银行保险机构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开展质量效果的重要依据。监管部门将根据评价结果,对银行保险机构采取差别化后续监管措施。

  (一)与现场检查挂钩。对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银行保险机构,在一定监管周期内不安排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项检查;评价结果为一般和差的银行保险机构,应重点倾斜现场检查资源,加大专项现场检查频度和检查问题的问责力度。

  (二)与非现场监管措施挂钩。对评价结果为一般和差的银行保险机构,将视情况采取审慎监管会谈、下发监管意见书、向上级机构进行监管提示等措施。

  (三)与监管评级(评价)挂钩。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银行保险机构,监管部门将适当提高其监管评级(评价)结果;对评价结果为差的银行保险机构,将降低其监管评级(评价)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定量指标计算,以银保监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数据及银行保险机构通过大连银保监局综合管理平台报送并经审核数据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大连银保监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韩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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