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为加强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增强广东省融资担保行业在全国的认可度和信用度,树立良好的广东地方金融机构整体形象和品牌效应,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官网发布《关于加强融资担保公司跨省域业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辖内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每半年检查一次其向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业务开展情况,督促其主动报告、及时报告,依法接受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同时,省外融资担保公司在省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纳入辖内融资担保公司序列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应当与省外融资担保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长效协调机制,每半年向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通报一次监督管理信息,必要时可请其提供监督管理支持与配合。
对于辖内融资担保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的,应当依法按季度向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和业务发生地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业务开展情况。
未经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或未按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业务开展情况的,可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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