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决,对稠州商业银行员工伙同企业骗贷的违法行为,判处有期徒刑4年。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朱某娇,女,1975年出生,原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员工。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份,天台富龙橡胶有限公司(已吊销)法人代表戴某和浙江天台华诺机电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周某,在以相互担保的方式向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贷款过程中,经与该银行负责信贷的工作人员朱某娇预谋后,由戴某、周某伪造了房产证、土地转让合同;同时,在被告人朱某娇联系下,戴某、周某二人伪造了购销合同并进行资金周转。
上述伪造的房产证、土地转让合同、购销合同最终交给了朱某娇。
朱某娇将上述相关申请贷款材料提交该银行内部审批后,天台富龙橡胶有限公司从该银行骗取贷款人民币400万元、浙江天台华诺机电有限公司从该银行骗取贷款人民币200万元。上述贷款至今未归还。
2019年8月,被告人朱某娇主动到义乌市投案,但未如实供述其与他人伪造购销合同以及签订虚假土地转让合同的犯罪行为。
义乌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娇伙同他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一审判处朱某娇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另据判决书显示,伙同朱某娇骗贷的戴某、周某已分别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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