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一起银行信贷员挪用单位资金一审判决。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孙某勇,男,1972年生,案发前系河南省尉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员(2017年改制为尉氏农商银行)。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至2013年7月期间,时任尉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户部二分区经理的王会立(已判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用、借用尉氏县南曹乡农户等17人的名义,通过编造虚假的“农户家庭固定财产”、“农户固定收入”等授信贷款资料,从尉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挪用资金710万元归自己使用或转借给他人。
其中,孙某勇明知王会立编造虚假材料从单位挪用资金,仍利用其负责贷前审查的职务便利,帮助王会立冒用14人名义获取贷款570万元。
另2012年11月期间,被告人孙某勇利用其担任贷前审查的职务便利冒用、借用他人名义,挪用单位资金51万元归自己使用。
因涉嫌挪用资金犯罪,2018年7月,孙某勇被开封市公安局宋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不退还;且利用职务便利帮助王会立挪用单位资金57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孙某勇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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