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裁判文书网披露包头农商银行前员工职务侵占、违法放贷案一审判决。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王某军,男,1975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包头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明信用社建设路分社主任。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至7月期间,时任包头市农村商业银行前明信用社建设路分社主任的被告人王某军,找来贺某等16人,由王某军提供虚假购销合同并由其本人进行审批,从所任职分社贷款共计440万元。贷款审批发放后,王某军将440万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后经银行多次催要,王某军均不归还。
在上述期间,王某军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共计1080万元,案发后,部分贷款已归还。
判决书指出,包头市农村商业银行属于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王某军违法放贷时的明信用社建设路分社的43家信用社均为包头农商银行分支机构,2014年原包头市郊区农村信用联社及其辖内的农村信用社终止,债权债务转为包头农村商业银行债权债务。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军作为包头农商银行前明信用社建设路分社主任,利用审批贷款的职务便利,采用假借他人名义贷款的方式,将银行贷款44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王某军在审批发放贷款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明知贷款资料虚假或未认真审查贷款资料,发放贷款共计108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包头青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军犯职务侵占罪、犯违法发放贷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半,并处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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