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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朱苏荣:现行《人民银行法》存四方面不足 建议尽快修订完善

2020-05-21 16:50:33 证券时报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自2003年修订以来,随着经济金融发展和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人民银行履职形式和主要内容较《人民银行法》实施和修订之初发生了深刻变化。今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央行沈阳分行行长朱苏荣就提交了关于修订《人民银行法》的建议。

  朱苏荣认为,现行的《人民银行法》主要存在四方面不足:一是人民银行在金融委监管协调机制中的职责没有立法依据。为加强金融领域的统筹与协调,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决定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简称金融委),金融委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表明人民银行在整个金融监管的统筹和协调过程中要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关于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金融委协调机制中的职责均无立法依据。

  二是履行宏观审慎管理等新职责缺乏法律支撑。随着经济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国际金融体制改革深入,人民银行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展,肩负的职责不断增多。为促进人民银行依法履职,人民银行新“三定”方案等文件对人民银行职责进行了扩充,如牵头建立宏观审慎管理框架,拟定金融业重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牵头负责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负责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基本规则制定、监测分析和并表监管等多项新增职责。但是,“三定”方案赋予的新职责尚未获得法律层面的支撑。

  “新’三定’方案中明确了人民银行承担的宏观审慎管理相关职责,并成立了宏观审慎管理局来具体负责实施,如牵头建立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制定审慎监管基本制度、推动人民币跨境及国际使用等,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不断完善。但在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中,缺少宏观审慎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朱苏荣称。

  三是金融消费保护职能相关规定缺失。2012年,中国人民银行成立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职责涵盖银、证、保等所有金融机构以及支付机构等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并侧重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投诉管理及标准规范,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也积极履行相关职责。但是,现行《人民银行法》中未对金融消费保护职能作出规定,人民银行履职缺乏明确法律支撑,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缺少明确的职责分工,影响人民银行金融消保职责的有效履行。

  四是四是金融监督管理方面规定亟待补充。2013年1月21日,国务院发布《征信业管理条例》,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征信管理有监督检查的职能和行政处罚权。但是,现行《人民银行法》中上述职能未体现。2018年4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的意见》,明确金融业综合统计范围应覆盖所有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和金融活动,但是,现行《人民银行法》中对金融业综合统计内容未体现。另外,存款保险、央行金融机构评级、金融风险防控处置等近年来央行新增职能及工作内容未在现行《人民银行法》中得到体现,未能与其它立法实现对接。

  结合上述不足,朱苏荣建议,一方面,应将《人民银行法》第九条“国务院建立监管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修改为“人民银行在金融委的领导下,牵头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各监管机构应积极配合,具体办法由人民银行会同各监管机构制定”。同时,明确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中的职责与作用。

  另一方面,为履行宏观审慎管理履职提供明确法律依据。建议结合履职实际和人民银行“三定”方案,在《人民银行法》中明确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方面的职责与地位。明确宏观审慎管理、金融稳定监测评估、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问题金融机构救助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框架。

  此外,朱苏荣认为,人民银行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中具有牵头引领、统筹协调作用,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长期实践中,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基本制度制定、行业标准实施以及相关规则运用经验等都表明,人民银行是最适合的职责承担人,从监管主体范围的全面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监管需要看,将金融消费权益职能明确纳入《人民银行法》,均更有利于行政管理成本的控制。

(责任编辑:马金露 HF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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