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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徐诺金:建议将“存款人保护”拓展为金融消费者保护

2020-05-26 22:07:09 第一财经  陈洪杰

  保护金融消费者应为金融监管的核心目标之一。

  “银行业务综合化发展的背景下,以金融消费者代替存款人,更加适应现代金融的要求,也是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金融领域的专业性,作为金融消费主体的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活动中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保护金融消费者应为金融监管的核心目标之一。”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行长徐诺金表示,“应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将‘存款人保护’条款拓展为金融消费者保护条款,实现对金融产品和服务对象的平等保护。”

  近日,徐诺金在近日接受第一财经记者的采访中表示,现行《商业银行法》专章规定了“对存款人的保护”,但存在保护对象范围过窄、行为规范不完善、纠纷处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无法体现金融服务的普惠性和公平性,未能实现对金融产品和服务对象的平等保护,“存款人保护”条款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实践中适用性不强。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于1995年颁布实施,2003年、2015年分别进行两次局部修订,对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保障商业银行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对存款人的保护”专章,规定了“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内容。

  徐诺金认为,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金融管理部门、商业银行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认识加深,各项具体工作逐步完善并持续加强,但实践中面临着法制保障不足等问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缺乏基础性规定。

  为此,应推动《商业银行法》修改工作,为建立现代化的银行治理和监管体系提供制度保障,增设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规定。

  徐诺金建议,《商业银行法》应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确立金融消费者概念,将“存款人保护”条款拓展为金融消费者保护条款,实现对金融产品和服务对象的平等保护;需要明确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原则、金融消费争议解决方式等,从商业银行营销、信息披露、产品风险分级管理、个人信息保护与跨境传输、收费管理等方面建立商业银行履行消费者保护义务的规则;引入普惠金融概念,加强对弱势群体的金融供给和保护。同时,将金融消费者保护原则渗透到银行的业务和监管之中。

  推动《商业银行法》修改,徐诺金还建议,明确新型银行机构的法律地位,推动银行多元化发展。明确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财务公司等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商业银行业务的,适用《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体现功能监管原则。

  另外,取消关于商业银行投资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限制,明确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子公司从事证券、保险信托等非银行金融业务,并授权金融管理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创新产品和服务应当以支持实体经济为原则,适当放宽中小型金融机构对资本充足率、损失准备金、关联贷款、单笔贷款等的审慎监管标准,适度提高银行对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的容忍度,放宽中小微企业的担保要求和财产范围。

(责任编辑:邱光龙 HF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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